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馨联动力(曲阜)有限公司新能源混动变速箱生产项目等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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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公告开始时间 | 公告结束时间 |
1 | 馨联动力(曲阜)有限公司 | 新能源混动变速箱生产项目 | 济宁市曲阜市有邻路3号馨联工业园内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09号 | 3/30 | 3/30 | 4/7 |
2 | 山东焦点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年产 50 吨透明质酸项目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高铁新区经济开发区 |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10号 | 3/30 | 3/30 | 4/7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09号 馨联动力(曲阜)有限公司投资12000万元在曲阜经济开发区东区有邻路3号(馨联工业园内)建设新能源混动变速箱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新能源混动变速箱20万台、电机10万台、电动控制器20万台(其中电机及电动控制器均为新能源混动变速箱使用)。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清洗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进入曲阜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涂胶废气、波峰焊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组织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有组织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加强车间通排风,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NMH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限值要求。厂界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采取隔音、减噪等措施防止噪声厂界超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清洗废液、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其他废化学品包装桶、废硒鼓等危废暂存在危废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2023年7月1日起执行GB18597-2023);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5、颗粒物、VOCs年排放量控制在0.00003t/a、0.0248t/a以内。 6、落实分区防渗要求,避免项目建设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制度。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3年3月29日 |
审批意见: 济环报告表(曲阜)〔2023〕010号 山东焦点福瑞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800万元在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高铁新区经济开发区(原厂区内)建设年产50吨透明质酸项目,该项目依托现有项目设备进行生产。经审查:报告表编制基本规范,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企业在运营中要落实好以下措施: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项目纯水、软水制备系统浓水、锅炉排污水、设备包装清洗废水、水环真空泵废水、环保设施用水废水、循环水排污水、工艺废水、清罐废水经厂内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排放标准及曲阜市高铁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标准值后排入曲阜市高铁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排放同时应满足总量管理指标要求(COD≤0.8535t/a、氨氮≤0.0478t/a)。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依托原有3台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分别由15m高排气筒(DA009、DA010、DA011)排放;粉碎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达到《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后通过现有15m排气筒(DA002)排放;干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及颗粒物通过现有碱洗+水喷淋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后,通过现有15m排气筒(DA005)排放;污水处理站曝气池产生的有机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废气,依托现有碱喷淋+光催化氧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通过现有15m排气筒(DA006)排放;污水处理站、乙醇蒸馏工序、乙醇回收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碱洗+水喷淋进行处理,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通过现有15m排气筒(DA007)排放;污水处理站、盐浓缩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碱洗+水喷淋进行处理,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后,通过现有15m排气筒(DA008)排放;废渣库、酒精罐区、废盐库、酒精卸车区产生的有机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碱洗+水喷淋进行处理,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 II时段标准限值后,通过现有18m排气筒(DA012)排放;危险化学品库及危废库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为碱洗+水喷淋处理,处理后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限值后,通过20m排气筒(DA013)排放。加强车间通排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3、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采取隔音、减噪等措施防止噪声厂界超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相应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试剂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规定要求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外售给肥料、石灰、水泥生产厂家做原料使用,一般固废的贮存、处置必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 5、项目新增SO2、NOx、VOCs、颗粒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0396t/a、0.4852t/a、0.0182t/a、0.0296t/a以内。 6、落实分区防渗要求,避免项目建设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保安全管理机构。 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运营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申请排污许可证;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023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