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发起科室 | 参与配合单位 | 抽 查 事 项 | 抽 查 对 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 查方 式 |
1 | 运输管理科 |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企业 | 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11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2 | 建设管理科、公路科 |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公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 公路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 1、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等方面行业监管情况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开展综合督察;2、对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或信用体系等行业监管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 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7号) 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7号)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实地核查、查阅资料 |
3 | 安全监督科 |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建设和维护的 安全生产工作。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企业 | 1、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2、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通运输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情况;3、交通运输抗震救灾、防汛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交通保障情况。4、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者参与处理有关事故调查,指导交通运输工程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采取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随机抽查和针对性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4 | 公路科 |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涉路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 重大涉路工程建设单位 | 1、重大涉路工程主要计划指标是否与许可的施工图纸一致;2、损坏、占用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边沟、绿化等是否按规定恢复;3、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设置齐全。 | 1、《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3、《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办法》(鲁交公(2015)2号)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四条 :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责任人,结合日常路政巡查,定期对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填写《涉路工程建设监督检查记录表》,并存档。 | 实地核查 |
5 | 公路科 |
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事中事后监管、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进行检查 | 更新采伐路树公路管理运营单位 | 1、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更新采伐;2、公路管理运营单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进行更新补种。2、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进行检查。 | 1、《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通过)第十六条 :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代为补种。第三十四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涉路工程建设、非公路标志设置、护路林更新采伐等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2、《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 实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