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复议曲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

日期:2023-02-06 15:08 浏览: 来源:曲阜市司法局

申  请  人:郭某某

被 申请人:曲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对曲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曲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L***3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曲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L***3号)。

申请人称:(简要摘录)申请人在某某小区所购房产有正规购房合同,所行行为亦是按合同内容行使权利。申请人所购一楼比一楼以上高160000元以上,案涉小院违建原因见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某某小区购房合同内容是所有在该小区购房业主同意并签订的(见补充协议)。申请人所签合同是政府同意下发的正式合同,所谓违规违法均应为开发商行为,与业主无关,不应由购房者承担责任(见购房合同第十条、违约处理第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限期拆除决定书》(曲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L***3号)复印件;2、《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3、郭某某、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简要摘录)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适用法律准确。群众举报称,某某小区存在建设小院的情况,接报后,被申请人联合陵城镇政府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及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经现场勘验,某某小区某楼104室业主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某某小区某楼104室南侧建设围栏,将其楼前空间进行围合,南侧围栏东西长11.37米,东侧围栏南北长7米,西侧围栏南北长11米,高度均为1米,其中上半部高0.7米、铁艺方管结构,下部为砖混结构,现已建设完毕。经向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小区规划中不存在小院,且规划核实时楼前为绿地,无任何建设现象。该建设为后期加建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该当事人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绿地上进行建设围栏属于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被申请人经现场勘验、调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处罚告知等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的行政拆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与业主购房合同不存在关联。被申请人是针对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围栏的行为作出的行政拆除决定,与业主购房合同不存在关联。业主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所述内容及提供的相关照片不能视为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认为按照合同行使权利不能成立。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与开发商不存在关联。《关于某某小区问题性质认定函的回复》对该小区一楼业主加减小院情况进行了明确回复,在某某小区规划核实时,一楼不存在小院,与规划方案一致。业主提交的相关照片显示,交房时所谓的“底层庭院”其实就是高绿植围起来的绿化。

综合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及该小区物业提供的相关信息,本案中涉及的围栏为申请人自行建盖。被申请人查处的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针对的是建盖围栏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与开发商不存在关联。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曲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L***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足、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案件卷宗;2、法律依据;3、《性质认定函》;4、《关于某某小区问题性质认定函的回复》;5、规划核实现场图片;6、某某小区物业经理的询问调查笔录;7、郭某某购房合同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7日,申请人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某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104号商品房。2022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某小区存在建设小院的情况。当日10时20分至10时40分,被申请人到某某小区某楼104室南侧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勘验,申请人在某楼104室南侧建有围栏,东西14米,南北11米,高1米,上部是高0.7米的钢管,下部为砖混结构,已建设完毕。同日,被申请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决定立案调查,并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曲综执立通字〔2022〕第L***3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曲综执责停(改)通字〔2022〕第L***3号)以及《调查(询问)通知书》(曲综执询通字〔2022〕第L***3号)。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对某某小区物业经理进行调查询问,其称小区内共有包括申请人建盖的小院在内的27处围栏,建盖围栏的区域为区域内业主共有的绿地,业主在建盖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物业方在业主建盖小院时采取了措施阻止,期间还发生过冲突。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对该案件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曲综执限拆告字〔2022〕第L***3号)、《限期拆除听证告知书》(曲综执限拆听告字〔2022〕第L***3号)并向申请人留置送达。2022年5月2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陈述申辩,其承认涉案围栏系其建设,没有取得相关建设手续,开发商告知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建设。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向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询问某某小区建盖小院规划许可问题。2022年5月25日,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称一楼不存在小院,建盖小院属擅自加建行为,并提供了总平面图和竣工照片。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并决定将审查期限延长三十日。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申请人建设的围栏依法进行拆除。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曲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L***3号),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留置送达。申请人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笔录、《关于某某小区问题性质认定函的回复》、小区总平面图、竣工照片、现场影像、勘验笔录以及对小区物业经理的询问笔录可以明确,申请人在某某小区某楼104室南侧建设的围栏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对申请人作出限期十日内自行拆除所建围栏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后于2022年6月8日决定将审查期限延长三十日,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集体讨论、告知、送达等程序,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曲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L***3号),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程序正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曲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L***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曲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曲综执限拆决字〔2022〕第L***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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