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773H/2023-0151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曲阜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3-02-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关于印发《曲阜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来源:曲阜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3-02-21 15:16

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研究修订了《曲阜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曲阜市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字〔202245)同时废止。

曲阜市农业农村局

2023220

曲阜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突发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科学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曲阜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一般级别以上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

1.4.1 以人为本原则。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依法管理,公正执法、有效处置,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坚决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1.4.2 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本预案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预防为主原则。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农机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2.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2.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3.1组织体系

    农业农村部门及镇街共同构建上下联动的全市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均要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简称:指挥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常设机构。

市级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农机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农业机械化管理科、安全监督管理科、农机事业发展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农业机械化管理科科长办公室主任。

镇街级指挥中心的设立,参照市级指挥中心的设置。

3.2指挥中心职责

负责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镇街农业农村机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农机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3.3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指挥中心办公室承担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指挥中心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预案启动及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故发生地、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上级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规定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接受媒体的采访;完成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3.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时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农业农村根据本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较大农机事故,配合济宁市、省、部农业农村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事故勘查、善后处理等工作需要,成立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对发生的农机事故进行快速有效处置,并及时向同级指挥中心和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农机事故及救援情况,同时报告上一级指挥中心。

市指挥部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支援。

事发地镇(街)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镇街有关分管负责人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指挥救援,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并进行先期处置,及时组织群众疏散,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急部门如实报告事故初步情况,积极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和生活所需条件;参与一般农机事故调查和评估,农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当涉及跨行业、跨领域的复杂农机事故,当地政府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救援时,根据事故处置适用范围、属地和不同响应级别,各级指挥中心应承担起协助、配合作用。

4.预测预警报告机制

4.1预警行动

   事发地镇市农业农村局指挥中心接到引发农机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已发生的农机事故可能引发重大损失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4.2事故监控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隐患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进行排查处理,并对其他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4.3信息报告

发生一般以上农机事故后,农业农村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报告济宁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镇街接到报案的,立即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及有关部门);较大农机事故应逐级报告至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重大或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应逐级报告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农机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按照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发现或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农机事故等级按照等级分级响应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I级(重大农机事故)、Ⅲ级(较大农机事故)、IV级(一般农机事故)。

1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开展相应处置工作。

2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按规定报省农业农村厅开展相应处置工作

3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预案应急响应。

4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5.2指挥协调

一般以上农机事故发生后,市级指挥中心应立即组织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农业农村部门、镇街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故发生地应急处置力量。当地应急处置能力不足以妥善处理事故时,可以由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指派同行政区域内的其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急处置人员、应急处理专家或协调其他部门和组织,参与现场事故处理。

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全力控制农机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事故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医疗救助

事发地农业农村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援,并协助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救助处置工作。

5.4现场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指挥部协助做好现场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疏散现场群众离开危险场所。

5.5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事故现场检测、鉴定、善后处理等工作,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5.6信息发布

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农机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5.7响应终结

农机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指挥中心根据汇总之后的情况形成工作报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农业农村市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事发地镇街负责实施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事故发生后,应当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6.2总结报告

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中心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障信息网络和通讯畅通。市级指挥中心承担一般及以上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并对日常的应急保障、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汇总评价。

7.2技术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和保障。与农机事故有关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7.3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保障应急响应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各级指挥中心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等装备的日常管理。

7.4资金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设置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设备购置、办公、通讯、设备维护、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方面。 

8.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农机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5)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2应急演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响应能力,做好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8.3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9.1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预案农机事故等级标准执行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等级划分。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曲阜市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曲农字〔202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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