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字〔201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现就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义务教育学生学习生活条件。自2007年起,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义务教育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小学生营养不良问题仍然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为突出。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启动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全民素质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的原则,稳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学生营养健康水平。
(一)实施范围与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的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范围不少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的15%。
在校孤儿按每年365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1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按每年在校200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10元;低保家庭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年在校200天补助,每生每天补助3元。
(二)资金分担。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孤儿、低保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餐补助所需资金市、县按比例分担,市、县分担比例为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5:5;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7:3。
(三)全面启动义务教育阶段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学校有食堂等就餐条件的,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就餐卡或以饭票形式发放学生手中;学校暂时没有就餐条件的,采取个人或家庭托餐形式,为学生统一办理营养餐银行卡,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卡中,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待学校具备供餐条件后,将补助资金打入学生就餐卡或以饭票形式发放学生手中。
(四)启动全覆盖试点。推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全覆盖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为稳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程积累经验。
(五)改善就餐条件。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薄弱学校改造,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对中小学改善学校食堂进行补助。中小学每完善一处食堂,经市验收合格,从2012年秋季开学起,市财政奖励每所学校初中5万元、小学3万元。
2012年实施中小学饮水工程,为不具备饮水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配备饮水设施,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7:3分担。
(六)强化学校食堂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由学校举办,不得出租、承包。政府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按照“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可采用购买劳务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乡镇中心中学、中心小学要发挥中心辐射作用,积极为周边小学和教学点配送营养餐。
三、坚持把学校食品安全摆在突出位置
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部分学校现有基础条件和管理力量还很薄弱,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各县(市、区)要制订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教育、财政、发改、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在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要广泛征求家长意见。
(二)创新供餐机制。各县(市、区)应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供餐模式包括学校食堂供餐,偏远地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可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等。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各县(市、区)要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原材料供应管理委员会,由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专家、校长和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组成。鼓励食品原料采购本地化,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供应平台,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实施“学校菜篮子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指定专门土地,建立营养餐供应基地,出台扶持政策,妥善解决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供应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县级人民政府应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等支持。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规范,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标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学校食堂要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学生营养改善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餐。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帐核算。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帐,明细核算。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定期(每学期至少两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四)加强营养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有关学校要建立专家工作组,加强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学校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廉政建设,促进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督促学校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做好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要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201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