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597L/2023-03851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3-12-3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文字解读 | 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曲阜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发布日期:2023-12-31 17:52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改革的深入,我市投资架构在传统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改变,为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控,我市也在不断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同时通过不断学习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使得我市公共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其建设管理已由“投资、建设、管理、运营”多位一体逐渐向职能分离转化,涌现出一些如PPP、EPC等较特殊的政府投资模式。在实际运作中,由于种种因素,一些必要程序往往得不到很好地执行和遵守,也导致公共投资管理出现一些问题。

根据近几年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看,建设项目管理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二是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招标不规范;三是管理者缺乏造价控制的主动性,存在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编报不实,多计工程价款情况;四是随意更改投资规模,一些项目未按照设计方案完成工程内容、擅自变更施工内容,也有些项目追加投资10%以上且资金调整数额达到500万,建设单位均未报相关部门审查。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精神,审计署印发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7号),为落实上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切实理顺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和审计机关监督职责的关系,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曲阜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本办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等。

2021年8月,对曲阜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目前情况进行调研,形成调研报告;2021年9月初,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市司法局等单位提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我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对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讨论、解释和修改;2021年11月,对市司法局等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反馈,形成《办法(草案)》;2022年2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参会单位有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山东金丝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公司、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山东六艺律师事务所,与会单位代表和专家从社会公众、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较为关注的事项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2022年3月上旬,在相关单位、专家提出的修改建议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修改稿)》,再次征求各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建议,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和《办法(送审稿)》;2022年3月下旬,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原则同意《办法(送审稿)》内容,按程序进行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2022年5月,通过公平竞争和合法性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2023年12月,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曲阜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曲政发〔2022〕8号)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办法》分为6章共28条,主要内容有:1、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范畴。《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合作建设的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2、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内容。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绩效情况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重点审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内容。3、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公共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经市政府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4、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5、责任追究方面。单位和个人有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解读单位:曲阜市审计局  ,联系电话: 0537-449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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