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子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宋尚辉诉曲阜市子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312号)。因采取邮寄、留置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庭(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春秋路13号201室)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曲劳人仲案字〔2023〕第312号裁决书的内容为: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1736.3元;
三、驳回申请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曲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