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597L/2023-01221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3-01-1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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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 | 《曲阜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来源: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发布日期:2023-01-10 00:0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联动,推动政府管理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曲阜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曲政办发〔2023〕3号)。

一、《办法》出台背景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相对分离,对审批和监督管理都提出更高的要求。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和审管工作的最新要求,建立完善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和高效联动机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0〕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和《济宁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济政办字〔2022〕79号)等文件要求,出台了《曲阜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37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明确本办法的实施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和实施部门。

第二章审批部门职责,第五至十条,明确审批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工作模式、审批审核标准及重大事项协商职责。

第三章监管部门职责,第十一至十六条,明确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实施对象、检查方式、实施平台、实施体系和实施原则。

第四章审管联动机制,第十七至二十六条,是本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是明确审管联动机制,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完善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机制,实现审管信息共享。三是建立行政审批评审踏勘配合机制,明确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在联合踏勘工作中的职责。四是事项调整后分类进行审管衔接,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下放审批的事项、委托审批的事项,分别明确了审管衔接办法。五是建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配合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分别明确了行政审批部门、监管部门的审批、核查、监管职责。六是建立审管业务函询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五章审管联络员例会制度,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明确联络员职责、例会目的、例会职责、议事规则。

第六章责任监督,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明确行政监察和审管监督机制。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明确救济途径、补充规定、施行日期。

三、《办法》的工作要点

(一)明确审管职责,推进审管联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审批监管责任,树立“弱审批、强监管”的理念,放宽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8年省编办、省法制办印发的《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鲁编办〔2018〕16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办法对审批职责、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审管联动机制、责任监督进行了明确,搭建起了审管协调联动的工作架构,强化了监管部门与审批局之间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部门合力。

(二)建立审管协调联络员例会,落实协调联动。定期召开审管协调联络员例会,协调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以及审管联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促进双方规范、高效实施行政许可。

(三)完善审管平台应用,推进信息共享。依托政务服务网,完善审管信息主动归集和交流互动模块,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认、共享、共用,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双反馈”职责,确保审管无缝衔接,提升整体行政审批效能,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文件发布链接: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图文解读 | 《曲阜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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