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7639U/2022-03061 组配分类: 食品安全抽检情况
发布机构: 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09-2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曲阜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制度

来源: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2-09-21 17:53

曲阜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曲阜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是指本局依法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总体情况及所有检验结果。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遵循依法科学、稳妥准确、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  公布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公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情况。包括监督抽检的食品类别、样品总批次数、合格样品总批次数、不合格样品总批次数以及各食品类别样品批次数、不合格样品批次数等。

(二)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

(三)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采取的措施。

(四)检验项目。包括监督抽检的抽检依据、检验项目等。

(五)各类别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表,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分类、检验机构、备注等。

(六)各类别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表,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分类、检验机构、备注等。

(七)附不合格产品可能产生危害的解释说明,消费提示或风险警示、小贴士等。

 

第三章  公布程序

 

第五条  食品安全协调科(以下简称协调科)负责以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

(一)组织承检机构对拟公布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进行核对。

(二)加强对承检机构提供的抽检数据进行规范审查,认真校核,保证拟公布抽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

(三)汇总整理拟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

(四)及时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发给局办公室,通过官网公布后,及时记录已公布的名单及公布通告号、发布时间,并将公示情况整理汇总上传国抽系统。

(五)建立信息公布台账予以备查。

第六条  承检机构负责拟公布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的准确性:

(一)按照协调科要求认真核对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提供解读,并根据需要对消费者进行不合格指标及其可能出现的危害以小贴士等形式予以风险提示。

(二)指定专人对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进行核对,对拟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对信息公布注意事项提出具体意见,对可能造成的舆情给出合理建议,并予以审核。

(三)核对审核后的抽检信息,经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并及时反馈协调科。

(四)承检机构应确保承担的拟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真实准确、不重不漏;每个环节有记录、可追溯,并做好存档。

第七条  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审核流程:

(一)协调科原则上按照检验报告出具时间先后顺序,核对拟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确保抽检信息均衡和有序公布。

(二)协调科指定专人对拟公布的信息文件进行审核,并由科室负责人复核,填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审批表》,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局办公室发布。

(三)加强对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的审核,尤其是对敏感信息的分析研判,做好舆情评估,必要时邀请有关食品监管科室、承检机构、食品安全专家、新闻媒体参与审定后,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四)对监督抽检信息涉及到辖区外的,公布前协调科应通报所涉及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征求其信息公布意见。涉及外省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拟公布信息审核表,包括拟公布食品情况、核查处置情况、敏感信息情况、审核情况等内容,于拟公布前 7 个工作日前报送市局。

(五)经批准拟公布的同一企业、同一品种、同一项目抽检不合格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或涉及特殊人群、量大面广的食品,或者易引发舆情炒作的项目等,以及专项抽检不合格信息,应当分批稳妥公布,尽量避免集中公布。

(六)对食品抽检结果依法提出异议或复检的,一般在办结后稳妥公布。提出复检的不合格品种,只公示最终结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八条  严格遵守抽检信息公布纪律,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利用信息公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享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