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办发〔2022〕3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阜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曲阜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曲阜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
三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48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提升三年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字〔2022〕26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字〔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就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深入推动托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着重增量提质、普惠就近、从严监管,鼓励通过公建公营、公建国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发展多层次多样化托育服务和托育产业,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经济转型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构建起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相关产业得到长足发展。
2022年,力争建成2个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个镇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园区、用人单位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增托位数709个,达到2295个托位,千人口托位数达到3.68个。
2023年,力争建成1个镇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园区、用人单位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新增托位数568个,达到2863个托位,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8个。
2024年,初步形成多元化、多样化、全面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新增托位数570个,达到3433个托位,千人口托位数达到5.03个。
三、基本原则
(一)优先发展普惠。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镇街履行发展婴幼儿照护的主体责任,市政府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以投资换机制,综合考虑镇街区域发展特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作基础和群众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加强科学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为家庭和照护机构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严格规范监管。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为突出位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做到运营规范,监管到位,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指导
1. 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女方产假、生育假,男方护理假,夫妻双方育儿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多形式提供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信息服务,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均需各镇街落实,不再单列)
2. 加强家庭照护指导。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平台,采取“线上+线下”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及儿童早期发展等指导服务。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开设母婴课堂、儿童保健等服务项目,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在开展免费指导服务基础上,为有需求的婴幼儿家庭提供个性化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发挥积极作用,为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创新建立企业、社区小型托育点和家庭互助式托育共享平台,适当选取有条件的开展家庭托育试点,到2025年,社区托育指导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济宁有爱·益童成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品牌为引领,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预警”联动保护工作机制,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的早期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3. 积极推进“医育结合”。建立卫生保健指导员制度,对已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配备健康指导员,开展卫生保健指导及健康检查,实现科学养育。妇幼保健机构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制定膳食供应标准、照护日程,落实预防婴幼儿伤害措施。将开展新生儿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接种、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安全防护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到2025年,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0.85名、床位增至2.2张,每所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或儿童保健医生。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二)多渠道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4. 统筹规划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及卫生与健康规划,建立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每个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标准纳入规划条件;正在建设、尚未交付使用且未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区,采取协议、购置、租赁、托幼一体化等适当方式,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予以补齐;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予以逐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支持以集中配建方式统筹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 强化场地设施保障。各镇街要按照年度托位建设任务要求,提供托育场地设施。综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改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等闲置用房全面梳理,支持将符合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场所优先发展婴幼儿照护设施,公有用房要免费用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其他闲置用房采取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措施,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租赁期不少于3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6. 积极推动社会参与。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或办公场所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2022年,全市要依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采取单独建设或联建的方式,至少建成1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7. 建设公办托育示范机构。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的方式,建设市级婴幼儿照护示范服务机构,设置托位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个,并符合《济宁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试行)》(济卫家庭发〔2022〕3号),鼓励采取公建公营、公建国营、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都要开设托育机构。各镇街具备条件的公办幼儿园也要开办托育服务。市委编办按照规定在建设公办托育示范机构方面提供机构编制支持和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
8. 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现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在满足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创造条件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每班托位不超过20个。幼儿园在原址开设托班,可在原业务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托育服务内容,经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向卫生健康局备案。教体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班进行科学保教指导和监督管理,卫健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托班进行卫生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预防指导和监督管理。2022年后新建、扩建幼儿园的,将开设托班纳入幼儿园规划建设。已经取得《卫生综合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进行卫生评价。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每学期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报告收托情况,教育部门同步抄送同级卫健部门,实现信息精准一致、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9. 鼓励用人单位兴办托班。鼓励党政机关、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等按照建设标准,提供合格的场地,通过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各级工会等利用现有活动场所,举办婴幼儿照护示范中心。支持大型连锁商超依托经营网点,探索举办连锁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产业园区、企业采用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同时鼓励向附近居民开放。在城镇流动人口集聚区设置活动培训场所,提供集中托育、养护培训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10. 打造连锁化品牌。积极探索优质婴幼儿照护机构领办多个服务点的“1+N”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模式。鼓励国有资本与品牌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合作,参与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探索建立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合体,实现资源共享、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到2022年底,至少引进或培育1家连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四)健全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1. 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济宁市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济卫家庭发〔2022〕2号)进行登记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婴幼儿照护机构按标准建设和设置。举办托班的幼儿园,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门审核后,到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变更、注销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规范运营管理。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修订版)〕、《关于印发济宁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济宁市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济卫家庭发〔2022〕1号)等相关规范进行升级改造。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函〔2021〕19号)规范照护服务行为,促进机构标准化运营。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对法人登记证明、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强化智慧监管。借助济宁市托育管理智慧云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基本信息、安全运行、入托管理、卫生保健等纳入智慧监管范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4. 压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设防,安装一键式报警器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智慧云平台联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安全巡查等。加强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公安、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多部门协作,定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五)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要素保障
15. 加强服务指导。建立市、镇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负责开展卫生综合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卫生保健人员培训;牵头制定示范机构评估标准,定期组织评估;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16. 加大奖补力度。压实主体责任,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发展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市级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奖补力度,助推托育能力提升。①加大建设补助力度。对新建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到相关机构。②发放运营补助。对已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机构收托人数,乳儿班按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班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幼儿园单独开设托班,且经登记备案按普惠标准提供服务的,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经审核通过后发放到相关机构。提前谋划储备一批公办托育机构建设项目,争取中央、省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17. 降低运营成本。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价格执行。认真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项目建设创新服务,合理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和婴幼儿人身意外险。优化机构登记、备案等程序,切实优化托育服务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曲阜监管组)
18. 明确普惠收费标准。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我市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等因素,参照济宁中心城区托育费收费标准,建议乳儿班不高于2500元/人/月,托小班、托大班和混龄班不高于1900元/人/月。(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19. 加强人才培养。实施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与用人单位合作开展订单培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将托育相关专业列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把育婴师、保育员等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将托育专业纳入“我是状元”职业技能竞赛项目。适度平衡从业人员性别比,完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相关院校)
20. 发展托育产业。在鼓励、支持本土托育机构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引入全球或国内知名托育服务品牌,借鉴世界前沿托育理念、科学完善的托育管理体系,加强与我市托育机构合作,持续提升我市托育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托现有产业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组建招商分队,吸引全国知名托育产业企业汇聚曲阜,鼓励食品、服装、医药企业开发儿童和婴幼儿相关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绩效考核,成立托育工作专班,定期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各镇街将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局。
(二)强化部门协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有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动形成具有曲阜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模式。
(四)强化监督评价。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对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相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等情况开展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曲阜市“十四五”时期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年度
指标分解表
2. 曲阜市2022—2023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建设任务表
3. 曲阜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清单
附件1
曲阜市“十四五”时期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年度指标分解表
单位:个
单位 | 2020年常住人口数量(万人)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新增托位数 | 新增托位数 | 新增托位数 | ||
合计 | 62.2 | 709 | 568 | 570 |
鲁城街道 | 16.65 | 190 | 153 | 155 |
书院街道 | 2.94 | 34 | 27 | 27 |
王庄镇 | 2.89 | 33 | 26 | 26 |
石门山镇 | 2.66 | 30 | 23 | 23 |
吴村镇 | 2.02 | 23 | 21 | 21 |
姚村镇 | 2.44 | 28 | 22 | 22 |
时庄街道 | 8.83 | 101 | 81 | 81 |
陵城镇 | 6.23 | 71 | 56 | 56 |
小雪街道 | 6.09 | 69 | 60 | 60 |
息陬镇 | 4.12 | 47 | 40 | 40 |
尼山镇 | 3.77 | 43 | 30 | 30 |
防山镇 | 3.48 | 40 | 29 | 29 |
附件2
曲阜市2022—2023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表
公办示范机构 | 镇街机构 | 其他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在园区、用人单位建设) | ||
2022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2年 | 2023年 |
2 | 1 | 1 | 1 | 1 |
附件3
曲阜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政 策 清 单
政策 名称 | 序 号 | 支持政策内容 | 责任单位 |
土 地 规 划 政 策 | 1 | 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3 |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将托育机构配建标准纳入《济宁市区托育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托育机构的千人配套指标、建设规模等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中需落实托育服务设施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等内容,方案审批过程中应征求托育主管部门意见。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每个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的标准纳入规划条件;正在建设、尚未交付使用且未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区,采取协议、购置、租赁、托幼一体化等适当方式,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予以补齐;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予以逐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土 地 规 划 政 策 | 4 | 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涉及到土地手续的在符合上位规划的条件下,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5 | 综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资源,改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对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等闲置用房全面梳理,支持将符合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场所优先发展婴幼儿照护设施,公有用房要免费用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其他闲置用房采取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措施,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租赁期不少于3年。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6 | 鼓励提供公租房免费用于发展托育服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可将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方案。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8 | 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卫生健康局 | |
9 | 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采取前3年免租金,3年后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3年及以上。做好托育机构设施建设和物业、场地保障等工作。 | 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报 批 建 设 政 策 | 10 | 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 | 市卫生健康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1 | 城镇居住区配套托育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代为建设。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托育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托育设施权属归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无偿移交市卫生健康局。 | 市卫生健康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2 | 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托育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或者投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托育机构、设施,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市卫生健康局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
13 | 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4 |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公共场地,为托育机构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财 税 补 贴 政 策 | 15 | 全面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16 | (1)建设补助:我市对新建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助,经验收合格后发放到相关机构。 (2)运营补助:对已登记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根据机构收托人数,乳儿班按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班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幼儿园单独开设托班,且经登记备案按普惠标准提供服务的,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经审核通过后发放到相关机构。 |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 | |
财 税 补 贴 政 策 | 17 | 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暖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水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山东曲阜供电公司 |
人 才 支 持 政 策 | 18 | 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设托育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 | 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院校 |
1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将托育相关专业列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把育婴师、保育员等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将托育专业纳入“我是状元”职业技能竞赛项目。 | 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卫生健康局 | |
卫 生 支 持 政 策 | 20 |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 市卫生健康局 |
消 防 支 持 政 策 | 21 | 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试点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普 惠 托 育 服 务 价 格 | 22 |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我市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等因素,参照济宁中心城区托育费收费标准,建议乳儿班不高于2500元/人/月,托小班、托大班和混龄班不高于1900元/人/月,结合我市实际,自行定价。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卫生健康局 |
监 督 管 理 政 策 | 23 |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原则上要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企业承接。发改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卫生健康局 |
金 融 支 持 政 策 | 24 | 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托育项目建设创新服务,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 济宁银保监分局曲阜监管组 |
25 | 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 | 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
26 |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保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婴幼儿人身意外险等。 | 济宁银保监分局曲阜监管组 | |
27 | 在鼓励、支持本土托育机构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引入全球或国内知名托育服务品牌,借鉴世界前沿托育理念、科学完善的托育管理体系,加强与我市托育机构合作,持续提升我市托育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托我市现有产业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组建招商分队,吸引全国知名托育产业企业汇聚曲阜,鼓励食品、服装、医药企业开发儿童和婴幼儿相关产品。 |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2022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