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简单理解上述条文,就是没有发生事故,但是具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
2021年6月,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余某某危险作业案,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被检察机关以危险作业罪起诉并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余某某2015年起在杭州市萧山区开设了某气体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化学品气体,包括氩气、乙炔、氮气、二氧化碳等危险化学品气体。2019年底,余某某在没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某公司南侧设立了一简易钢棚仓库,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气体。
2021年3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简易钢棚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另当场查获二氧化碳34瓶、氧气72瓶、乙炔1瓶、二氧化碳加氩气16瓶、氩气14瓶、氮气39瓶。经鉴定,被查获的上述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
据余某某交代,该仓库日常存储上述危险化学品气体的数量在二三十瓶左右,仓库没有避雷设施等装置,只有几个简单的灭火器作为安全设施,不同的气体之间也仅用一块简易的夹板相隔。仓库日常管理人员就是余某某本人,小学文化,且没有接受过相关危险物品处置的培训。经现场查看,该仓库紧邻一公司厂区宿舍楼,楼内居住人员约18人,仓库距离厂区车间和办公楼距离仅约10米。
经专家分析,余某某经营的公司所存储危化品的仓库未经设计、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仓库内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存在多处事故隐患,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具有现实危险性,且危险品仓库与员工宿舍贴邻,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将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萧山区检察院综合评估确定余某某所经营管理的该仓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认定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20日,萧山区检察院依法对余某某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
(新闻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