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办发〔2022〕2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曲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曲政办发〔2017〕18号)、《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政发〔2020〕10号)评估,现将评估结果通知如下:
一、《曲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曲政办发〔2017〕18号)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开展的需要,予以废止。
二、对《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政发〔2020〕10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八条中“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曲政办发〔2019〕2号)同时废止。”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
附件:《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改后文本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曲阜市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项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曲阜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2.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1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3元征收;
2.非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书面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财政票据。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系统,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市财政。
第八条 建设项目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缴纳综合配套费;
建设项目不需要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的,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第九条 超低能耗被动式建设项目、利用清洁能源方式采暖(包括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电能、燃气炉和空气能等)的建设项目,不缴纳供热专项配套费。
第十条 对于免缴综合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增加建筑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
专项配套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建设项目红线外专项配套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下一年度专项配套费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市财政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拨付专项配套费:
(一)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70%;
(二)建设项目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接入条件后,自收到专项配套费使用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拨付已征收专项配套费的 30%。
第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专业经营单位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及相关配套费用。
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含各类计量装置、分户控制系统)建设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外,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相关配套(开口)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至2024年12月11日。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政发〔2018〕9号)和《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曲政办发〔2018〕11号)、《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曲政办发〔2019〕2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曲政发〔2018〕9号和曲政办发〔2018〕11号、曲政办发〔2019〕2号文件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8年7月1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愿与专业经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项目 | 红线外征收标准(元/平方米) | 备注 |
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 | 199 | |
(一)综合配套费 | 128 | |
(二)专项配套费 | 71 | |
其中:1.供水 | 11 | |
2.供气 | 8 | |
3.供热 | 38 | |
4.供电 | 14 | 含高层双电源 |
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 | ||
综合配套费 | ||
其中:1.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 73 | |
2.非生产经营性综合配套费 | 128 | |
三、服务业建设项目 | ||
综合配套费 | 128 |
(2022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