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597L/2022-02061 组配分类: 音视频解读
发布机构: 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2-04-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音频解读 | 《曲阜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曲阜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 日期:2022-04-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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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由于机构改革,将隶属原国土部门宅基地管理职权职能划给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权下放乡镇,部门间缺乏联动,导致工作效率不高。我市宅基地审批项目于2014年冻结,且之前的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文件已不能符合国家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急需出台相关的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文件。

二、决策依据

实施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出台目的

为了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制定本曲阜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

四、重要举措

1.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2.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山东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确无住房的;

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形。

4.宅基地申请、审批、备案程序。

农户申请。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相关职能)其他应提交的材料。村级初审。村级组织进行讨论和审查公开公示上报镇街。镇街审查。机构联审签署意见建立台账,上报备案。

5.本意见有效期自202151日起至2023430日。

五、解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曲阜市农业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张霞,联系方式:0537-4412079


文件发布链接:曲政发〔2022〕3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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