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曲阜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2-04-21 17:44

曲阜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应对地震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震灾害时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震减灾法》《山东省抗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曲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地震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坚持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工作。

(3)坚持依法规范、明确分工。按照法定职责,细化部门分工,全面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4)坚持整合资源、协同运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充分发挥民兵、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场所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I级、Ⅱ级和Ⅲ级响应时由市长担任,Ⅳ级响应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地震监测中心主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气象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济宁市银保监分局曲阜监管组、市供电公司、移动公司曲阜市分公司、联通公司曲阜市分公司、电信公司曲阜市分公司、中国铁塔济宁市分公司曲阜办事处、各镇(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并组织信息发布与宣传;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市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上级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配合和协助济宁市或省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2.1.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市地震监测中心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和指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地震、武警、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卫健局、气象、工信、电力等政府部门(单位)及行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由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任务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政府、各镇街负责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上级政府有关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救援队伍、志愿者等开展人员搜救、紧急救援和工程抢险排险;实施重点目标保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测、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协调转移、安置、救济灾民,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

2.3  镇街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省、济宁市、市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响应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济宁市地震监测中心,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武警中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响应的建议。

(2)市政府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长任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全市防震救灾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按照各自的地震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受灾镇街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市地震监测中心在省地震局、济宁市地震监测中心指导下利用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以及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济宁市委、市政府和济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

3.1.3  应急部署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协调驻邹部队和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

(3)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和现场卫生学处置。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

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应急救援。

(6)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7)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8)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灾区镇街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

(10)向省、济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请求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 应急处置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驻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1)紧急救援与工程抢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市消防消防大队、市武警中队、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和其他救援队开展搜救行动。组织协调专业工程抢险队进行工程抢险。在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及时调整抢救目标和抢险队伍。

市人武部立即协调组织驻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基干民兵参加抗震救灾。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市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灾区镇街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教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灾区镇街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部门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港口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市公安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5)应急通信。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等单位尽快组织力量修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迅速启动应急通信系统,优先保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架设临时专用线路,尽快修复民用通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6)电力保障。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迅速调集抢修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发、送、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对生产、储存可燃、易爆物品的单位恢复供电时,必须坚持先检修后供电的程序。

(7)基础设施。市住建局等单位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8)灾害监测与防范。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消防救援大队要严密监视和扑灭火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要根据环境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重要化工、危险品生产企业、储存仓库遭受地震影响后,应立即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排除环境污染危险。

市气象局要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天气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兖矿集团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社会治安。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事先拟订重灾区特别管制措施,震后迅速报批、公布和执行。

市人武部及灾区镇街武装部组织人员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10)社会动员。地震灾区镇街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加人员抢救和其他救援行动,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政府动员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的镇街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市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向上级红十字会提出救灾援助的请求,接收并安排市内外通过红十字会提供的外来紧急援助。

(11)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地震监测中心依据省、济宁市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事件。

(12)涉外事务。市外办、市台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省、济宁市外办报告有关情况。

(13)损失评估。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监测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15)其他紧急事项

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3.1.5 镇街应急行动

受灾地镇街要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基本稳定时,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

3.2.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震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济宁市地震监测中心,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市地震监测中心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视情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3)受灾地镇街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受灾镇街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3.2.3 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市地震监测中心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工作人员赶赴地震现场,配合省地震局、济宁市地震监测中心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配合省地震局、济宁市地震监测中心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

3.2.4 镇街应急行动

受灾地镇街要立即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积极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2.5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市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全市地震危险性的跟踪与分析预测工作,对地震活动和前兆异常现象提出判定意见,并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济宁市地震监测中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监测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3 队伍保障

加强地震应急救灾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灾队伍、预备役、武警部队、乡镇(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4 应急避难场所

市政府和各镇街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5 资金及装备物资保障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4.6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由市卫生健康局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承担。必要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4.7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地震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4.8 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灾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灾害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4.9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4.10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市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济宁市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5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辖区内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事件后,市地震监测中心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济宁市地震监测中心报告震情信息。

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济宁市地震监测中心。

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请求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济宁地震监测中心等部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开展应急工作。

5.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2.0级矿震,市地震监测中心迅速将矿震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能源局。

市应急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映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济宁市应急管理局、济宁市地震监测中心。

5.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和济宁市地震监测中心,并组织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工作。

市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应急、公安、地震等相关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 附则

6.1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6.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济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请求济宁市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6.1.5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表一)

表一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等    级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

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

对策

人员死亡

(含失踪)N(单位:人)

紧急安置人员

地震烈度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N≥300

10万人以上

≥Ⅸ

M≥7.0级

Ⅰ级响应

先期处置;配合协助国务院地震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重   大

地震灾害

50≤N<300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Ⅶ~Ⅷ

6.0≤M<7.0

Ⅱ级响应

先期处置;配合协助省地震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较   大

地震灾害

10≤N<50

0.5万人以下

5.0≤M<6.0

Ⅲ级响应

先期处置;配合协助济宁市地震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一   般

地震灾害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

Ⅳ级响应

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

6.2 应急预案管理

6.2.1 应急预案培训

(1) 宣传教育、增强意识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学习培训、提升能力

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镇(街)、村(居)负责组织并加强行政区域内群众的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6.2.2 应急演练

(1) 部门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演练。

(2)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

6.2.3 应急预案的修订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各大企业、各学校的等部门(单位)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4 应急预案的备案

本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6.3  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全市有关部门、镇街以及大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6.4 奖惩

6.4.1 表彰奖励

在地震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4.2 惩处追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5应急预案的实施

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根据灾害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研判、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协调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协调抢险救援队伍、专家,紧急安排救灾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核定、报告和发布灾情信息;积极争取上级指挥部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制订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拨救灾款物,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震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适时进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震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接网信部门做好灾情期间网络舆情管控和舆情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5)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害现场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6)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害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应急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灾害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8)市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9)市气象局:做好灾害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应急指挥提供气象资料。

(10)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导全市各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事发镇(街)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11)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救援现场的电力供应。

(12)市融媒体中心:完善融媒体传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应急广播、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等传播渠道,及时报道灾情和抗震救灾动态,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震灾害信息。

(13)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地震灾害救治工作的宣传指导和地震监测服务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要求确定。

(14)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和联系驻军参与地震抢险救援工作。

(15)市发展改革局:配合项目实施单位,积极对上争取重大地震灾害基建项目上级扶持资金。

(16)市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负责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17)市财政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与应急工程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指导、监督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1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灾区建筑物的安全性能调查评估鉴定,指导灾区重建。

(19)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水情的监测以及地震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2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地震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21)市商务局:负责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22)市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23)济宁市银保监分局曲阜监管组:指导地震灾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24)移动公司曲阜市分公司、联通公司曲阜市分公司、电信公司曲阜市分公司、中国铁塔济宁市分公司曲阜办事处: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特殊时期,根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通过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5)事发地镇(街):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负责实施先期灾害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曲阜市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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