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是β兴奋剂类及其盐和酯的俗称,包括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特布他林等,长期食用含“瘦肉精”的畜产品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严重者可导致死亡。
国家对“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6号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明确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全市广大畜牧行业生产经营主体、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禁销售、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科学养殖,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 0537-4411415
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0537-4497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