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曲阜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和防范化解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曲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超出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1.4 危险目标确定
曲阜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风险来自露天开采的铁矿、采石场等非煤矿山。事故类型主要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滑坡、爆破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等。
此外,还存在雷击、地震、洪水、高温、低温等自然灾害诱发事故的危险。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利用一切手段、力量和方法科学施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防范次生灾害。
(2)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事前预防与抢险救援相结合,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抓好应急预案实战性常态化演练,提高企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采用先进监测预警技术,强化预警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向上级如实报告、争取支持,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公开曝光,第一时间疏散无关聚集人群。
(4)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运转机制,科学调配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快速高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全面防控、保持稳定。全面排查评估风险,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委、市政府成立曲阜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9个工作组。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 指挥部及其职责
指 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曲阜办事处、事发地镇(街)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制定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发生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督促各救援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适时调整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2.2.2 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联系沟通上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承办相关综合协调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宣传报道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事故调查统计评估;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承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负责救援物资的调配、调用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主调主战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调度指挥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装备和急救药品;负责组织协调受伤害人员医疗救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援物资以及破坏救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事故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道路通行工作,确保到达事故现场的车辆畅通。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应急监测工作,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大型转运车辆。
市气象局:做好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应急指挥提供气象资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由其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协调相关国土资源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配合提供水文资料和河道、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预报。
市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救援现场的电力供应。
市联通公司、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市铁塔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安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特殊时期,根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通过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事发地镇(街):协助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技术专家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测组、舆情控制组、保卫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各组具体成员组成及其职责参见下表:
序号 | 工作组名称 | 组成 | 职责 |
1 | 综合协调组 | 组 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 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相关处室以及事故镇(街)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 1、起草工作专报、领导讲话等文稿以及指挥部工作专报,整理指挥部大事记,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 2、向上级急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3、整理应急指挥部会议录音,形成会议记录和领导同志讲话整理稿;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
2 | 现场救援组 | 组 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主管部门负责人,事故企业所属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成 员:市应急管理局、主管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救援队伍,事故企业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消防等专业救援队等 | 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 负责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度,实施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 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现场救援组的指令,组织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协调各救援人员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工作; 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根据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将现场救援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反馈。 |
3 | 技术专家组 | 组 长:由指挥部指定市级或上级部门指定的专家出任 成 员:市级或上级部门派出的知名专家、非煤矿山相关领域专业的技术专家、事故企业技术总工等组成。 | 由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常备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 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 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4 | 医疗救护组 | 组 长:市卫健局负责人 成 员:市卫健局、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定点医院主要负责人、事发镇(街)相关部门负责人 | 综合协调指导医疗救治工作,确定定点医院; 组织现场救治和救护工作,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 协调全市专家救治团队工作,对危重伤者进行会诊; 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发企业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
5 | 应急监测组 | 组 长: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分局负责人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事发镇(街)负责人 | 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做好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应急指挥提供气象资料。 |
6 | 舆情控制组 | 组 长: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副组长:市委宣传部新闻处、网信办、应急处负责人、事故企业(集团公司)有关人员 | 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 严密监看网上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
7 | 保卫工作组 |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市公安局治安、特警、交警、信通、刑科所等部门负责同志 | 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 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 DNA 认定工作; 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
8 | 后勤保障组 | 组长:事发镇(街)负责人 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市工信局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 | 保障救援物资、物品、电力供应; 应急救援队伍协调; 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
9 | 善后处理组 | 组长:事发镇镇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 成员:市应急、人社、卫健、民政、工会以及涉事企业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 按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负责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成立“一对一”工作专班,每个专班由 1 名市级领导干部、1 名镇街基层干部、1 名企业人员组成,实施一对一安抚、沟通,视情开展心理疏导,及时收集家属诉求信息; 按照政策做好协议签订、赔偿支付、遗体火化等工作,确保不聚集、不发生意外事件。 |
3 预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控等制度,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
3.2.1 各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影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对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市政府、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3.2.2 接警部门按照权限处警,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
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预警: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发布和解除。
(2)橙色预警:由分管副市长或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发布和解除。
(3)黄色预警: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发布和解除。
(4)蓝色预警: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科室负责人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本预案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现场被困人数、已出现人员伤亡数量以及事故现场救援处置难度等信息,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按严重程度由大到小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依次上级政府增援。
4.2 响应原则
Ⅳ级响应:事故现场无人员被困,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不大,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
Ⅲ级响应:事故现场1人被困,未出现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较大,预期被困人员可全部或大部分安全撤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
Ⅱ级响应:事故现场2 人被困,已出现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Ⅰ级响应:事故现场3人以上被困,已出现较大人员伤亡,经评估现场处置难度很大,伤亡人数存在继续扩大可能,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
4.3 事故报告
(1)首报: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2)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3)市应急指挥中心 24 小时值守,接到事故报告后:
①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②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按照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③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
(4)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②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续报。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4 响应程序
4.4.1先期处置
(1)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③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2)事发镇政府(街道办):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立即疏散无关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③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
④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⑥当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外地救援队伍、装备、技术专家、医学专家、医疗设备等赶赴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3)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要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有效进行救援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4)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3)启动响应。市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镇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的,及时请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增援。
4.4.2应急处置要点
4.4.2.1 非煤矿山坍塌滑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被坍塌滑坡事故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边坡技术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4)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滑坡体及浮石、危石等危险源;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清除坍塌滑坡体等危险源的技术方案与具体方法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4.4.2.2非煤矿山采空区塌陷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井下采空区分布及其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2)查明被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埋压、围困、冲击波造成的可能位置和人员数量;
(3)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可能扩大的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4)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陷落等危险因素;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防止采空区塌陷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技术方案、具体方法及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8)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若是地压事故,应注意发生地之外由于冲击波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4.2.3 非煤矿山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火源性质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受火灾事故影响尚未撤出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根据火源部位、性质、影响范围,及时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它区域蔓延;
(5)确定救援方案;
(6)查明火灾区可燃物性质和数量,搬离火区周边易燃物资,控制火区范围;
(7)调取当地气象预报资料,分析风、水等影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8)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4.4.2.4 非煤矿山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切断事故发生地点的电源,防止救援过程中次生伤害的发生;
(3)查明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注意要查明有无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火源、有毒有害气体及液体泄漏等危险物品,并予以排除,注意查明周边边坡、岩体稳定情况,保障救援过程的安全;
(4)确定救援方案;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应注意火灾、有毒有害气体、边坡坍塌、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
(6)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4.4.2.5 非煤矿山排土场滑坡和泥石流事故应急处置要点
(1)迅速组织撤离排土场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掌握受影响的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尾矿库相关技术参数;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4.5 现场处置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科学实施现场人员搜救、控制事态发展等
4.6 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或指挥部负责;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济宁市或省政府负责。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有序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镇政府(街道办)及事发单位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1)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2)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1)企业应急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企业的救援力量是事故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企业应加强由专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的建设,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还可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2)政府救援队伍。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市应急管理局应掌握全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
6.2 经费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镇街或市政府协调决。
6.3 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市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企业设备物资库、部分生产厂家为主储备。市应急管理局和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信息资料库,形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信息网络。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6.4 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医疗救援,主要利用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和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6 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事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7 人员防护
6.7.1 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井下救援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工作地点要安排专人监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现场救援人员安全。
6.7.2 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7.3 极端情况的安全防护
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救援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指挥部决定。
6.8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6.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的重大课题,开发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6.10 气象水文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河道、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保障。
7 应急预案管理
7.1 应急预案培训
7.1.1 宣传教育、增强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1.2 学习培训、提升能力
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部门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的业务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企业负责组织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7.2 应急演练
7.2.1 部门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2.2 企业演练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年组织1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
7.2.3 总结评估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
7.3 应急预案的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7.4 应急预案的实施
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其他要求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
8.2 奖惩
8.2.1 表彰奖励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2 惩处追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