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驻矿监管工作的规定的解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工作,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力度,确保全市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驻矿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能源安全〔2021〕25号)和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宁市安全生产驻点监督工作办法>的通知》(济安字〔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我市派驻辖区煤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职责。
(一)十必到
1. 矿井安全生产例会必须到场;
2. 矿井综合应急演练和各类专项应急演练时必须到场;
3. 灾害性天气撤人期间必须到调度指挥现场;
4. 井上下涉及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必须到场监督;
5. 市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安全督导、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时必须到场,集团公司及矿周、月、季度检查必须参加;
6. 市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查出问题必须逐条到现场进行复查;
7. 每半月必须到所有采掘头面检查一次;
8. 每半月必须到安装、回撤地点检查一次;
9. 每半月必须到各主要岗点、零星工程施工地点检查一次;
10. 新增采掘工作面开工当天必须到现场检查一次。
(二)十必知
1. 驻矿盯守工作职责必须知道;
2. 矿井基本矿情必须知道;
3. 矿井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知道;
4. 矿井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重大隐患如何处置必须知道;
5. 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分工必须知道;
6.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必须知道;
7. 矿井井下有人作业地点、重点工程和主要采掘设计变更必须知道;
8. 矿井重大风险管控及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必须知道;
9. 矿井动态安全管理重点和管控措施必须知道;
10. 市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必须知道。
(三)监督所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下井规定人数、煤矿安全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四)对矿井依法依规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或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收集违法违规证据,向市应急局报告。
(五)所驻煤矿发生人员涉险或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市应急局报告。
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制度。
(一)驻矿安全监管人员每周休班2天,严禁同时休班,严禁出现空岗;
(二)上、下班时间严格按所驻守煤矿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重点时段必须双人24小时在岗制度;
(三)每人每月参加煤矿调度会、安全例会、班前会等会议不少于5次,及时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动态;
(四)深入井下现场开展检查,每人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不低于6次,每月对井下采掘、巷修、安撤等作业地点和主要岗位地点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
(五)严格按要求填写各类记录、台账,每天将驻矿监管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日志,检查问题通过问题整改通知单反馈到驻守煤矿,煤矿安排一名专职人员对接驻矿监管人员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隐患、问题整改台账;按照集团、煤矿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上报整改及处理情况;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市局启动立案处罚程序。
(六)督促煤矿及时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文件,完成市应急局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考核及奖励。
(一)市局每季度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年终全面考核和总结,依据考核情况对驻矿安全监管员作出奖罚决定,考核优异者优先评先树优。
(二)所驻煤矿全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安全状况明显好转;对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有力,隐患明显减少;在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有突出贡献;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存在重大隐患不报告的;
(二)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三)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吃拿卡要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五)不履行请假销假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第七条 各煤矿要向驻本矿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和工作条件,并将本矿隐患、避险路线和职业危害等情况详细告知驻矿监管人员,配齐安全防护用品,必要时要安排人员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