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773H/2022-03431 组配分类: 政策标准及申请指南
发布机构: 曲阜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2-10-2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曲阜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2-10-26 15:43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2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33号)和济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济牧发字〔2020〕36号)要求,全面提升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效率,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提升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优化无害化处理厂布局规划。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结构调整和畜禽死亡数量等因素,在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优化调整我市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布局规划,实行产能总量控制。(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负责落实。

1、支持建设区域性处理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支持、科学布局”原则,济宁市优先支持无害化处理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现代化区域性处理中心,按照养殖量的实际大小,利用2-3年时间完成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有关镇街、单位负责)

2、提升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运营水平。目前,我市已运营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曲阜汇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规范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收集、登记、处理和处理后产物流向管控,积极探索处理后产物资源化利用,延伸产业链条。(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3、建立退出机制。尊重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意愿,引导处理量较少、开工率较低、运营困难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运用市场手段采用合作、兼并重组、主动调整为县级收集中心或应急处理备用等适宜的运营方式,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对不能及时收集处理病死畜禽,防疫和环保不达标,存在疫病散播风险,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厂强化监管,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关闭。(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二)完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以全市范围内统一收集为核心,推动建立集中收集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辅的收集处理体系。对现有病死畜禽收集体系进行提档升级,提高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运输、处理体系建设标准,合理配套建设收集暂存点、病死畜禽移交点,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淘汰不能满足要求的病死畜禽专用运输车辆,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省级、市级财政将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对完成提档升级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进行适当补助。(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三)规范病死畜禽自行处理。原则上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大型规模养殖场坚持自行处理的,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环保。养殖场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自行处理病死畜禽的不再给予财政补助。(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政策保障

(四)发挥各级财政的统筹保障作用。从2020年开始,我市将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品种一并纳入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范围。其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他畜禽品种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市级以上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畜禽饲养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数量、绩效评价等因素切块分配各县区,其余资金县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局负责)

(五)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补助资金补助给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实施主体。根据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强化养殖场(户)主体责任落实,根据省市要求,我市由各级财政列入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全部补助给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实施主体,不再对养殖等生产主体进行补偿。同时鼓励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鼓励对生猪存栏能力1万头以上、牛存栏能力5000头以上、禽类存栏能力20万羽以上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市财政局负责)

(六)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实行分档补助。其中,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的,每头补助4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每头补助5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70厘米(含)的,每头补助60元。济宁市级财政承担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剩余资金的1/3,剩余2/3的补助资金由我市县级财政承担。

对牛、羊、禽、兔等其他病死畜禽以及屠宰厂产生的病死畜禽和检出的不可食用病害部分按照每吨1500元补助;对毛皮动物胴体按照每吨1500元补助。济宁市级财政承担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剩余资金的1/3,剩余2/3的补助资金由我市县级财政承担。

市财政局要结合实际,足额筹措补助资金,按照补助标准及时落实和拨付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

(七)严格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级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我市要及时安排需要县级财政配套的补助资金,并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2个月内将各级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

(八)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市政府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全市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主动委托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规,按照收集、暂存、运输、处理建设标准开展提档升级建设,保证收集和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九)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要明确监管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十)推进信息化监管应用。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自行处理的大型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建立涵盖病死畜禽报告、收集、转运、运输车辆、病死畜禽入库、处理过程、处理产物流向监管等模块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要扩大畜禽保险规模,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联动机制,实现保险理赔信息与无害化处理信息共享。(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十一)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资金分配拨付等工作,严格落实补助政策,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数据核查、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牵头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对数据审核上报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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