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张某某
被 申请人: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9时31分,在济宁市曲阜某路某校南门路口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作出200元罚款,扣三分的处罚决定。按规定无异议,但是因为2021年2月1日9时31分,在曲阜某路某校南门路口直行时,发现前方出现交通事故无法通过,当时所有车辆都是逆行通过,并且该车辆违章照片右侧明显有事故车停车影子。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 一、曲阜交警大队处理张某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案的基本情况。2021年2月1日9时31分,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曲阜市某路某南门路口监控自动记录设备拍摄的证据照片,采集录入了鲁*******号牌机动车的逆向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具体违法内容是该机动车在通过曲阜市某路某校南门有灯控路口时,驶入对向车道以后没有遵守右侧通行规定,在对向直行导向车道内逆向行驶通过路口。2021年4月9日,张某某到曲阜交警大队交通违章处理室处理违章,因张某某在交通违章处理现场确认该项交通违法行为,同意接受处理,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章处理室工作人员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和当事人同意签字接受处理的情况,出具了编号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对张某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认定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39号)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二)处罚符合交通实际情况。1、2021年2月1日9时31分,鲁*******号牌机动车在曲阜市某路某校南门路口通过时,在驶入对向车道时,在对向直行导向车道内逆向行驶通过路口。有该路口监控自动记录设备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为证(见举证清单第1项)。2、申请人张某某于2021年4月9日到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违章处理室处理违章,张某某在交通违章处理现场确认该项交通违法行为,同意签字接受处理,有曲阜交警大队违章处理室现场开具并交张某某签字接收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为证(见举证清单第2项)。3、申请人张某某于2021年4月15日已缴纳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作出的二百元罚款,有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信息为证(见举证清单第3项)。4、张某某所述“发现前方出现交通事故无法通过,当时所有车辆都是逆行通过”与事实不符。经调取该路口监控自动记录设备拍摄的同一时间证据照片发现,2021年2月1日9时31分,在曲阜市某路某校南门路口,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发生其他车辆堵塞交通的情况。以上事实有该路口监控自动记录设备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为证(见举证清单第4项)。5、张某某所述“该车辆违章照片右侧有事故车停车影子” 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该车辆违章照片右侧的车辆阴影是由于该车在路口超车的原因,现场证据照片明确记录了该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路口、人行横道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方超车。6、张某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影响了对向直行机动车驶入导向车道,导致对向直行机动车不能安全顺利通过路口,不顾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是道路交通中比较严重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影响道路交通秩序,而且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轻则引起交通堵塞,降低道路通行能力,重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甚至造成车毁人亡的恶性后果。。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鲁*******号牌机动车在曲阜市某路某校南门路口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证据照片;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3、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信息记录;4、曲阜市某路某校南门口没有发生堵塞交通情况的现场证据照片。
经查:2021年2月1日9时31分,鲁*******号牌机动车在曲阜市某路某校南门路口通过时,被该路口监控自动记录设备拍摄到其通过曲阜市某路某校南门有灯控路口时,驶入对向车道以后未靠右通行,在对向直行导向车道内逆向行驶通过路口。申请人称因该路口有交通事故堵塞交通,车辆均为逆行通过,被申请人调取监控自动记录设备拍摄的同一时间照片显示,该路口并无交通堵塞情况。以上有监控自动记录设备拍摄照片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逆向行驶通过路口,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