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
帮扶责任人经入户走访,初步判断贫困户符合低保条件且有申请低保意愿的,请协助贫困户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并签署低保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应及时向镇街书面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承诺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低保申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如果贫困户家中有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贫困户提出申请后,镇街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通过批准,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如未通过批准,镇街要向贫困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2019年10月2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享受低保政策的贫困户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镇街确认后,可以继续享受低保待遇3—6个月。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单 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办公电话:0537-4461230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以前认定的五保户)
帮扶责任人发现贫困户中的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请帮扶责任人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授权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按规定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镇街审核审批通过后,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如申请未通过,镇街要向贫困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救助供养补贴(供养金)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对选择分散供养的贫困户,经本人同意,镇街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的基本生活费发放给个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费,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街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特殊理由不得拒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镇街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供养金拨付给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待遇一般可享受至大学毕业)。
单 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办公电话:0537-4461230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贫困户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第二种是贫困户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
如果帮扶责任人发现贫困户存在上述情况,需协助贫困户向镇街申请,经镇街审核审批后,即可领取临时救助金;如申请未通过,镇街要向贫困户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单 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办公电话:0537-44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