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清、冯爽、贾英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上级政策,合理布局乡镇补贴,促进公平”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乡镇补贴严格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提高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津〔2014〕9号)文件规定,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凡符合文件规定范围的乡镇工作人员,从到乡镇工作当月起,此后每增加1年,月增发标准提高10元。乡镇工作补贴审批工作每年随晋升薪级工资审批工作一并进行,并发放落实到位,乡镇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程序公示、审核并上报审批。
二、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
1、关于执行艰苦偏远乡镇发放标准的建议。目前我市镇街都划分为一般乡镇,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11个镇街(不含鲁城街道)执行一般乡镇补贴的标准。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鲁财综〔2013〕163号)文件规定,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困难乡镇的划分,由各县(市、区)依据乡镇财政经济困难程度、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合理确定,经市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社会保障厅备案。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立即开展了调研工作,了解了其他县市区现行乡镇补贴执行情况,并提出划分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困难乡镇的工作建议,下步将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同意后执行。
2、关于对乡镇补贴和交通补贴按距离市区路程区分档次的建议。
我市乡镇工作补贴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鲁财综〔2013〕163号)、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提高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津〔2014〕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文件规定执行。为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协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01252号和《济宁市镇街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实施方案》的精神,2021年1月份起,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镇街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实施范围:全市范围内,在镇街机关工作的,在编在岗事业编制人员。补贴标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均按照现任行政职务,参照同级别公务员标准核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其他人员500元。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公用经费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据了解,我市镇街公务交通补贴已于3月底发放到位。目前以上两项补贴,上级文件中没有按距离市区路程区分档次的规定,我们会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您的宝贵建议。
非常感谢您对乡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乡镇干部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下一步我们也将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不断提高基层乡镇工作人员待遇,做好乡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