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转供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改革红利传导惠及终端用户,根据“放管服”及国务院大督查要求,现将转供电环节有关电价政策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规定
(一)转供电单位对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二)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称“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0.9203元/度,“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四)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五)居民合表用户电度电价不得超过0.555元/度;农业生产电价不得超过0.74元/度(不含“以电折水”用户)。
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调整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情况,及时同步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
二、转供电单位价格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通过转供电赢利的转供电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对未落实电费收费公示的转供电单位,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由市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组成的工作专班将实地走访全市各转供电单位、问询调查非直抄用户,了解是否存在随电价搭车收取“服务费”等情况。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积极受理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投诉举报。发现转供电单位涉嫌价格违法线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依法予以查处,并将违法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 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