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陵城镇2021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集中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管区、各村,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全镇2021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确保该项惠民工程真正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一)参保范围
辖区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和在校学生可暂不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五类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策
1、市政府对参保人员选择300元缴费档次当年正常缴费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当年正常缴费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的缴费补贴;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且当年正常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当年补缴其他年度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
3、对重度残疾人(即持有国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即时帮扶人员,政府按最低100元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自2020年7月起,市政府已将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至每人每月142元,建立了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5年至少调整1次。
5、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5元、10元。
6、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600元。
三、集中缴费时限
集中缴费时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任务目标
按照《曲阜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网格化”征缴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平滑过渡”为服务目标,按照“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或者委托代征”的基本原则,税务部门要强化与镇街、人社、医保、财政、银行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全面承接原有缴费渠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村居(社区)代办、税务征缴”的社会化综合治费工作机制,依托村居(社区)力量和人社、医保服务机构,建设覆盖市、镇两级的实体化服务网点,加强信息化支撑,构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网格化”管理模式,持续优化缴费服务,确保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稳定、逐步扩面和属地化服务,不断提升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五、工作方式
(一)征缴方式。延续由镇、村经办的工作模式,税务分局、镇人社所、村级代办员做好日常巡查、核实,重点做好集中征缴和补缴工作,建立形成网格化、全覆盖的征缴服务体系,确保缴费人就近缴费,不增加缴费负担。积极引导缴费人结合个人实际,自行选择缴费方式,推动线上线下缴费服务融合。发挥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功能,大力推行现金缴费、银行卡缴费、微信缴费、支付宝缴费、协议缴费等多样化缴费方式,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
(二)信息支撑。持续优化信息系统功能。根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实际情况,完善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丰富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实现缴费人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以及有关征收明细信息的及时共享,优化对账业务处理规则,更好地发挥信息平台的作用,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增强工作的合力。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领导包片、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等方式开展工作,明确任务,量化指标,责任到人,最大限度地调动业务经办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圆满完成2021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目标。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公众号、入户讲解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营造浓厚参保氛围,把实施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讲细、程序方法讲明,力争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三)严格基金管理。村委会代收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将代收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隐匿、转移、侵占、截留和挪用保险费。对村级协办员未履行职责、未将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以及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等行为,由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陵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