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办字〔2021〕3号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一次办好”开展“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
一次办好”开展“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曲政办字〔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曲各单位:
《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一次办好”开展“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1日
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一次办好”
开展“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山东省和曲阜市探索“一业一证”改革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持续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根据《山东省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58号)、《山东省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185号)和《曲阜市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一次办好”开展“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实施方案》(曲政办字〔2020〕19号)要求,依据山东省地方标准《“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工作指引》(DB37/T4280—2020),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曲阜市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一次办好”开展“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实施方案》(曲政办字〔2020〕19号)要求,在全面实施省、济宁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综合许可指导目录基础上,遵循稳步推进、协同高效、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规范流程、整合事项、要素融合、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把市场主体准营涉及的各项行政许可全部纳入“一业一证”改革范围,把各类许可证信息集成到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上,全面实施“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实现“一件事、一次办”、“一个码、一扫清”,大幅降低行业准入准营成本,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叫响“至精至简、满意阜务”政务服务品牌,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改革任务
(一)建立事权集中格局
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要求,优化整合部门行政许可职能,依托市为民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向企业群众提供行业综合许可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现场统一服务;利用山东政务服务网“一业一证”专栏,提供行业综合许可在线咨询、预先指导、网上申请、在线受理、进度查询、证书公示等服务,实现全程网办、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二)规范完善工作机制
在全面落实省、济宁市“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工作指引、规范,做好试点行业综合许可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通过深度思考、系统思维,不断深化业务流程,优化工作环节,制定完善一窗受理、一表申请、会商协作、并联审批、联合核查、审管互动等工作机制,做到同一行业综合许可的申请材料统一、办事标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推动“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工作更加协同、运行更加高效、成效更加显著。
(三)改进优化服务流程
坚持“以市场主体为中心”的改革理念,做实做细一窗受理、帮办代办、全程网办、在线指导、远程勘验等配套服务措施,持续加快制度创新、流程再造,探索推出更多减程序、减材料、减跑动、减负担的创新举措,不断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保障措施
(一)优化实体窗口布局
在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区设置“一业一证办理专区”,具体负责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综合受理、帮办代办和统一发证等工作。落实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要求,推进“一业一证”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向“一业一证办理专区”集中。
(二)实行全程帮办代办
在“一业一证办理专区”设置帮办代办服务岗并选派帮办代办专员,为企业和群众按行业做好指引,提供一对一“私人订制”、精准化“保姆式”服务,变“企业群众跑”为“我来跑”,无偿提供咨询、材料准备、业务指导等工作,帮助办事企业和群众完成表格填写、网上申报、手机注册、电子文件上传及全程网办等工作。
(三)构建“线上+线下”工作模式
依托山东政务服务网“一业一证”平台,推行在线申请、在线受理、证照免费寄递、不见面审批;通过审批监管联动平台,实现市场主体行业综合许可和法定许可信息推送,实现审批监管双向推送、双向认领,构建“线上申报后台直审、线下申报一窗受理,受审分离、分类审批、一窗出证”的工作模式。
(四)强化宣传培训
1、加强对行业综合许可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并不限于岗位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交流、服务沟通的技能;服务理念、职业道德等。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一业一证”改革意义和举措,促进社会认知、市场认可、群众认同;通过“孔子故里·中国曲阜”政府官网、曲阜为民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公开发布《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提供《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样表等,全面告知行业综合许可的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许可条件、提交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
(五)推动信息互通共享
加强审批与监管衔接,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各单位要加快推动工作信息化、智慧化,通过审批监管联动平台,实现市场主体行业综合许可和法定许可信息推送,强化信息认领,为审批和监管提供有力数据支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批职能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审管分离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审批职能未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仍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实行审管一体的事 项,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四、服务流程
(一)一单告知
在申请人进行业务咨询时,一次全面告知该行业综合许可的所有办理须知事项。
1、窗口工作人员或帮办代办人员从方便市场主体需求出发,按行业做好指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提供《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和《申请材料清单》,一次性向其告知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2、申请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信息需变更的,指导申请人实行“证照联办”。
(二)一表申请
按照申请人自愿申报的原则,线上线下同步推进,针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多事项许可的情况,引导企业群众一次性提交行业综合许可申请。申请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或需要调整经营范围的,可以一并提出企业开办/变更申请,实行“证照联办”。
1、方式一:申请餐饮(饭店)、便利店(超市)、烘焙店(面包店)、药店、书店等20个行业的,申请人按照实际经营需求,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界面,登录“一业一证”平台,选择相关的行业进行在线申报,按照系统提示提交上传相关信息材料后,自动进入后台核验和审批程序。
2、方式二:申请医疗器械经营、美容美发、游艺娱乐(游艺厅)、汽车加油等30个新增行业的,申请人可到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区“一业一证办理专区”现场办理。申请人填写《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次性提交一套申请材料,提交后分类流转至后台审批。
3、方式三:申请办理自定义、个性化“行业综合许可证”的,申请人可到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区“一业一证办理专区”,向窗口工作人员说明个性化办事需求,由窗口工作人员提供申报辅导和帮办代办,指导申请人完成表格填写、信息整理、材料准备和网上申报等有关工作。
(三)一书承诺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领域外,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容缺受理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可免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现场核查人员在现场确认时带回,申请人也可以自愿一并在申请时提供。
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受理方式办理行业综合许可的,在申请时应签署《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
(四)一窗受理
行业综合许可实行一个窗口提供综合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的服务模式。
1、为民服务中心“一业一证办理专区”负责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综合受理和统一发证等工作。窗口工作人员按行业做好指引,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
2、办理专区窗口通过提前服务、容缺受理、数据共享、材料互认等方式,建立跨科室、跨部门、跨层级纵向联动的服务模式,构建横向连通的审批服务流程。
(五)一同核查
对行业经营综合许可中涉及现场核实环节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整合审批过程中的勘查工作,针对行业经营所需多项许可事项的现场勘查要点、流程、时限等要素加以规范整合,制定行业联合勘查标准化清单,对已受理的行业经营综合许可申请,合理设计统一的勘查方案,统筹组织专家评审,协调部门联合勘查,做到由单项分别核查变为多个事项一同进场、一并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六)一并审批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材料按照“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服务机制,由“一业一证办理专区”窗口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信息,分发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科室或市直审批部门,进入审批程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科室和各相关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做好审核工作。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承诺时限予以核准;对提交上传相关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反馈给申请人或当场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七)一证准营
对通过审核核准的行业许可申请,由“一业一证办理专区”工作人员在山东省一业一证管理平台进行打印、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同时一并制发相关法定证书,方便市场主体跨地域开展经营活动。
《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
五、《行业综合许可证》证书应用
(一)市场主体已取得有效期内的各法定许可信息,可通过扫描《行业综合许可证》上二维码查阅。
(二)市场主体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及二维码载有的法定许可信息,依法开展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三)各级各部门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公示《行业综合许可证》,扫描二维码展示的法定许可信息,应视为符合亮证要求。
附件:1. 《曲阜市“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行业综合许可管理规程(试行)》
2. 曲阜市“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涉及审批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
附件1
曲阜市“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行业综合许可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持续营造最优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全市“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工作,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根据《山东省加快流程再造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58号)、《山东省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185号)、《曲阜市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一次办好”开展“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实施方案》(曲政办字〔2020〕19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是指通过流程再造、并联审批、一次集中办理,将一个行业涉及的多个许可证信息集成到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上,实现一证准营。全领域,是指全市范围内所有行业、所有部门单位的行业许可均适用综合许可证。
行业综合许可证不取消现有行政许可事项,不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效力和法律关系、适用范围等。
第三条 全市行业综合许可工作,在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的基础上,遵循稳步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加快机制创新、深化流程再造,推动同一行业多件事一次办,探索开展“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在更多行业铺开实行,惠及更多行业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从方便市场主体需求出发,针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多事项许可的情况,引导群众和企业自愿申报。
第五条 全市“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的牵头实施部门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政府其他各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工作。
按照“线上申报后台直审、线下申报一窗受理,受审分离、分类审批、一窗出证”的工作模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区设置“一业一证办理专区”及综合窗口,配置服务专员,统一负责业务咨询、申请受理、材料流转、业务协调、证照发放、档案存放等工作。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审批职能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审管分离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处置,主管部门负责后续监管;对审批职能未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仍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实行审管一体的事项,主管部门履行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第六条 “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应当遵守山东省地方标准《“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工作指引》(DB37/T4280)和《山东省“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综合许可工作规范》,并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咨询与帮办代办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为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现场和山东政务服务网(济宁·曲阜)站点、“孔子故里·中国曲阜”政府官网、曲阜为民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行业综合许可行业目录》和按行业分类制作的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并按照行业提供《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样表。
第八条 “一业一证办理专区”综合窗口在群众和企业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根据群众和企业实际意愿及需求,分行业做好指引,综合运用服务大厅现场帮办、热线电话、自助查询系统、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群众和企业提供行业综合许可服务指南、告知单和申请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对应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
第九条 “一业一证办理专区”综合窗口应认真接待企业和群众来访来电,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指导企业和群众做好材料准备工作。对不能直接解答的咨询,及时组织相关科室、部门集中研究答复,并建立接待咨询记录,对现场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的企业和群众,根据需要主动提供相关咨询答复及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办事流程。
第十条 为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一业一证办理专区”开设帮办代办服务,按照“觉悟高、作风正、业务精、能力强”的原则配备帮办代办服务人员,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私人订制的“店小二”服务和“一对一”贴心帮办代办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
第三章 一表申请与一书承诺
第十一条 “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适用市场主体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按照申请人自愿申报的原则,线上线下同步推进,针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多事项许可的情况,群众和企业根据行业需要填写一份《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提供一套申请材料(包含必要材料、通用材料和专项材料等),一次性提交行业综合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申请方式
(一)方式一: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登陆“一业一证”平台网上办理,选择行业进行在线申报。
山东政务服务网设有“一业一证”专栏,提供行业综合许可的在线咨询、预先指导、网上申请、在线受理、进度查询、证书公示等服务。申请人按照实际经营需求,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界面,登录“一业一证”平台选择相关的行业进行在线填写申请信息,按照系统提示提交上传相关信息材料后,《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在申请人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自动进入后台核验和审批程序。
(二)方式二:申请人也可到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D区设置“一业一证办理专区”现场办理。申请人填写《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次性提交一套申请材料,提交后分类流转至后台审批。
(三)方式三:需要帮办代办申请行业综合许可的企业和群众,可向“一业一证办理专区”综合窗口提出帮办代办申请。
1、帮办是指在接受群众和企业咨询、协助准备齐全材料后,帮办人员带领申请人到综合窗口办理业务;代办是指群众和企业在准备齐全材料并完成材料交接手续,签订授权委托书后,法人授权后,由工作人员全程代替办理,进行表格填写、网上申报、手机注册、电子文件上传及全程网办等。
2、对于材料齐全的,由帮办代办员帮助或代替申请人完成行业综合许可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帮办代办员要一次性告知缺少的材料以及补齐材料的途径或方法,方便申请人快速补齐补正。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推行容缺受理制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选择采用容缺受理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业综合许可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一)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材料补齐后,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第十五条 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实施容缺受理的,可免于在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带回,申请人也可以自愿一并在申请时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章 一窗受理与一并审查
第十七条 “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限时办结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变“一事跑多窗”为“一窗办多事”,实现受理与审批分离。
第十八条 “一业一证办理专区”综合窗口实行一窗综合受理。
(一)综合窗口对申请人现场或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应予以受理并当场或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综合窗口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作出容缺受理承诺后当场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场告知。
(三)综合窗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综合窗口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五)综合窗口应及时将纸质材料电子化,即时录入“济宁市统一认证平台”进行实时流转,纸制材料按需转交业务审批窗口,并做好材料交接签收。
(六)综合窗口对于两个及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根据事项办理流程,将电子材料通过“济宁市统一认证平台”进行共享。
第十九条 “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实行合并核查、“一并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审批时限依照全流程审批事项(需现场评审事项)中用时最短事项的时限确定,限时办结。
(一)由综合窗口受理的申请事项,后台业务审批窗口应及时对受理材料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需两个及以上部门开展联合办理的,根据事项分类,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相应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申请事项,后台业务审批窗口应在承诺时限内按程序完成办理。
(四)后台业务审批窗口各阶段审批信息应全部录入或通过数据同步方式进入“济宁市统一认证平台”。
(五)后台业务审批窗口对审批结果应形成有效的电子证照或文件,并归集入库,实行数据共享。
第五章 一同核查
第二十条 “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许可需要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中涉及的建设、生产、经营场所的规划布局、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等内容进行现场确认的,现场核查意见作为行业综合许可批准相关审批事项的关键依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受理“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之后,涉及现场核查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取得现场核查意见;未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核查结果不能满足审批条件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受理“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审批事项后,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牵头部门,根据一同核查工作要求,确定参与部门并成立联合核查工作组。
联合核查工作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查部门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作为联合核查工作组组长;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联合核查工作的参与部门,负责指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现场核查(具体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联合核查工作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核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共同承担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现场核查应当针对行业经营涉及多项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要点、流程、时限等要素,编制统一的核查计划方案,进行一并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
联合核查工作组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中的许可审批事项所涉及核查项目,做到由单项分别核查变为多个事项一同进场。
第二十四条 联合现场核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查部门受理需联合核查的审批事项后,需提前一天将勘验项目、勘验时间、勘验地点通知联合核查单位。
(二)参加联合核查的单位要做好联合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授权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联合核查工作,按时参加联合核查,不得无故缺席。
(三)联合核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现场核查记录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各联合核查单位核查人员可以采取现场办公或远程视频勘验等方式,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履行各自核查职责,客观、科学、准确的对勘察、核查、检查、审查、验收等项目的内容(或指标)逐条审核,现场记录。
(四)联合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在《现场核查记录表》上签署明确的核查意见。符合审批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不能当场确定的,原则上在核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核查意见。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联合核查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作出决定。
(五)联合核查实行缺席默认制。联合核查单位无故不派工作人员参加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的联合核查,或者虽派工作人员参加,但不发表明确意见、不在《现场核查记录表》上签字且2个工作日内无书面反馈意见的,均视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第六章 一证准营与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其他主管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将审批结果通过“济宁市统一认证平台”平台实时反馈汇总,对符合条件的,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应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书转交“一业一证办理专区”综合窗口。
第二十六条 “一业一证办理专区”综合窗口将相关法定结果文书或证书信息进行汇总,在山东省一业一证管理平台进行打印《行业综合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一业一证办理专区”综合窗口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根据群众和企业的意愿,通过“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网上申请、网上办结”、“网上申请、现场取件”、“现场申请、现场办结”、“现场申请、快递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行业综合许可证》,同时一并发放相关法定证书,方便市场主体跨地域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行业综合许可证》版面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业类别、经营场所、许可项目、发证机关及印章、制证日期、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的二维码。
《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市场主体获得的相关许可信息,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
市场主体已取得有效期内的各法定许可信息,可通过扫描《行业综合许可证》上二维码查阅,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及二维码载有的法定许可信息,依法开展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行业综合许可证》载有的法定许可信息应通过审批监管一体化平台,及时分类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促进事中事后监管;市场主体在经营场所公示《行业综合许可证》,应视为符合亮证要求。
第三十条 需要变更、延续《行业综合许可证》载明的各法定许可,经审批准予许可的,“一业一证办理专区”综合窗口制发变更、延续后的相关法定证书,并通过山东省一业一证管理平台对相关法定证书进行替换,重新上传电子证照,原《行业综合许可证》不需要重新制发。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法定证书被撤回、撤销,应当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经批准注销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行业综合许可证》和相关法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电子证书与印制的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务院、省政府对相关审批事项另有改革部署和优化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曲阜市“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涉及审批
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 单位事项名称 | 单位 |
1 | 食品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2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市消防救援大队 |
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4 | 出版物批发、零食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5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6 | 药品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7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8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9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 |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1 | 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2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3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4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6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7 | 草种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8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9 | 农药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20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21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22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23 | 取水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24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25 | 食品生产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26 | 养老机构备案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27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备案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28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29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3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3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32 | 计量授权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33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3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35 | 游艺娱乐场所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36 |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37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38 | 燃气经营许可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39 | 燃气供应许可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40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41 |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42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43 | 出版物零售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44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4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46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47 | 动物诊疗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4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49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50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5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52 | 节能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53 | 校车使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54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55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56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57 |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许可 | 市公安局 |
58 | 校车驾驶资格认定 | 市公安局 |
59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60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61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6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63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6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65 | 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66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67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68 |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69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70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71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 |
73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74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75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76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7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78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79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80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81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8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83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84 | 河道采砂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85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86 | 农药生产许可 | 市农业农村局 |
87 | 生猪屠宰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88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89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90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9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市商务局 |
92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93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94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95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96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97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市应急管理局 |
98 | 公司(企业)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99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0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1 | 广告发布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3 | 点播影院设立的审批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05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市烟草专卖局 |
说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一业一证”全领域改革涉及审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 ||
(2021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