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 起草背景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文件《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9月2日,目前已到期。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有关要求,需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省、市有关做法和经验,曲阜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财综函〔2002〕3 号)
2、《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80号)
3、《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5、《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18号)
三、重要措施
(一)文件名称定为《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删除的条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有关要求,一是删除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非住宅建设项目不宜以建筑面积计收供气专项配套费的,不缴纳供气专项配套费,其供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与专业经营单位据实结算。”的规定;二是删除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外,各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另行收取红线外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及相关配套费用”中“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外”的规定。
(三)调整的内容。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政发【2018】9号)和《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曲政办发【2018】11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曲政发【2018】9号和曲政办发【2018】11号文件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调整为“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曲政发【2019】2号)和《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曲政办发【2018】11号)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仍按照曲政发【2019】2号、曲政办发【2018】11号文件关于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了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定义、内容,使用主体和用途。
第三条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和被征收主体。
第四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部门分工职责。
第五条规定了不同性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时间。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不缴纳综合配套费、不缴纳专项配套费、免缴综合配套费、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情形。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明确了专项配套费的拨付使用节点和拨付时间。
第十六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规定对专营单位、建设单位涉及配套费用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十八条规定了《办法》的有效期限,明确了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的措施。
解读联系人:孔燕玲,联系电话:0537-6500151。
政策文件:曲政发〔2021〕10号曲阜市人民政府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