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办字〔2021〕15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政办字〔202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曲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曲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6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69号)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形成质量可靠、安全畅通、智慧绿色、群众满意的现代化农村公路网络,全面提升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人居环境提升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初步构建覆盖全市农村公路的“总路长+三级路长”管理运行机制。全市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7%,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
2022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权责清晰、运转高效、齐抓共管的管理养护机制,实现我市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体系制度化、常态化。“十四五”期间,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为曲阜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交通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管理养护职责、健全管理养护体制制度
1、市政府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镇(街)农村公路管护职责任务清单和职责边界清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镇(街)履职尽责,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管护绩效管理工作。大力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2、强化部门职责,建立齐抓共管的运转机制。交通运输局按照省交通运输厅、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监督各镇(街)落实农村公路管护主体责任,推动开展农村公路路长制,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考核镇(街)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县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财政局负责审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时拨付养护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途经城市规划区域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按照城乡环卫一体化要求,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面卫生及日常保洁工作。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三同时”要求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工作,负责农村公路主要路口交通信号灯、监控设施的设置及管理维护工作。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交(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涉路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3、发挥镇(街)、村两级作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镇(街)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管护工作,指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护工作,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标准化建设。负责编制本辖区乡村道管理养护的年度规划、建设计划,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引导村民参与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4、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综合执法机制。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市有路政员、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建立健全部门与镇(街)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下沉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用和优势,加强路产路权保护。
(二)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路网升级改造力度,确保农村公路状况长期稳定向好。市财政承担农村公路管护资金筹措主体责任,每年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2%、涉农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大、中、小修及抢修工程)。通过整合省、市级涉农资金及相关资金渠道,加大农村公路投入力度,确保不断完善农村公路路网建设,提升农村公路通行质量。
2、严格落实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市财政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标准,统筹各级资金列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技术标准提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坚持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形成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工作格局;鼓励采用社会力量捐助,利用公路冠名权、绿化、站牌广告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三)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
1、实行三级路长制。建立“总路长+三级路长”领导体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路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镇(街)主要负责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或建制村)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市级、镇级和村级路长。
2、健全“上下贯通、多层推进”的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市、镇(街)级路长办公室,组织协调路长制工作顺利运转,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成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统筹、指导、评估工作,落实总路长的相关部署,健全政策体系,完善保障制度,加强对镇(街)的指导监督。
(四)建立管理养护新机制
1、公路日常养护市场化运作。县道养护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专业施工队伍;逐步推进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镇(街)择优选取施工队伍;鼓励日常养护与小修、应急抢通、片区捆绑、条块打包,通过签订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
2、实施预防性养护、大中修、抢修及安防等工程。加强农村公路预防性养护和病害处置,延长农村公路大中修周期。实施损毁严重的农村公路大中修,确保农村公路路况完好。开展危险路段和桥梁集中整治,完善安保设施。因自然灾害、矿区沉陷等突发情况造成公路损毁,实施应急性抢修。
3、创新公路安全保护机制。加强路域环境整治,净化通行环境,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融合公路非现场执法和智能客、货运监管平台,提升路政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4、提升信息化水平。完善农村公路数据库,确保一路一档、一桥一档,实时监控农村路网情况和建设养护全过程。研发手机APP“群众端”、二维码“扫一扫”,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化水平。
5、加强信用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及从业人员行为,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养护信用评价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信用记录纳入相关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维护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市场良好信用秩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协调调度和检查考核等工作。相关部门全力做好配合,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督导考核。将农村公路管护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评估机制,利用第三方机构对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拨付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爱路护路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公路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 曲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 曲阜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附件1
曲阜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崔加清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高 铂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谷传超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宋 昱 市公安局政委
吕成见 市财政局局长
许泽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丁卫东 市高铁新区发展中心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王爱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树生 市水务局局长
孔祥龙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郭海涛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 琦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丁 刚 市审计局局长
朱宁波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高建斌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分局局长
孔 超 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测评中心
邱宝平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张文波 鲁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立文 书院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萌 王庄镇镇长
刘海韵 石门山镇镇长
刘卓然 吴村镇镇长
李 瑾 姚村镇镇长
丰宗海 时庄街道办事处主任
丛艳芝 陵城镇镇长
丁明恩 小雪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何洪军 息陬镇镇长
颜世泉 尼山镇镇长
王国栋 防山镇镇长
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王爱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曲阜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单位及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和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推进农村公路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和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正常使用。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乡村道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明确一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分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指导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济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而进行的养护巡查、路况检查、决策评定、内业资料管理和经常性保养维护、灾害性损坏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修、中修等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做到路面完好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线及附属设施齐全,绿化协调美观。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参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巡查、路况检查、评价决策、内业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预防性维护保养,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常年处于完好技术状态。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中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复、加固,恢复其原有技术状态的小型工程。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大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已达到其设计使用年限或遇人为及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严重损毁进行应急性、预防性和周期性的综合治理和修复,恢复其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有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改建工程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业化队伍养护;
(二)群众分段承包养护;
(三)专业化队伍与群众分段承包养护相结合;
(四)其他养护方式。
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
第十六条 对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必须配足人员,并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一级公路每1.5公里1人;
(二)二级公路每2公里1人;
(三)三级公路每3公里1人;
(四)四级公路每4公里1人。
养路员标准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年龄控制在50周岁(妇女45周岁)以下;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三)品德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对工作认真负责;
(四)优先选用长期在家务农人员;
(五)养路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并挂牌上岗。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监理制度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修复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大中修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做到资料归档齐全、规范。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县道、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并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告知沿线单位和村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用地、砂石料存放场地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直部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第五版)》要求,对农村公路保洁情况进行督导。对保洁清扫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扬尘严重路段,及时通知保洁责任部门进行整改,确保路面干净整洁。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绿化规划,组织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县、乡道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公路绿化严格统一规划,公路两侧至少各一行,要因路制宜进行绿化,培植位置要求距路面外缘以外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绿化里程应占宜绿化里程9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政府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保护工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乡道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村道保护的宣传,增强村民护路意识。
第二十五条 县道、乡道的保护管理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的规定执行,村道的保护依照《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交通安全配套设施、交通事故特点等具体情况,对农村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并及时处理,提高农村公路通行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如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债券等;
(二)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
(三)企业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
(四)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
(五)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标准,列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实行市、乡镇(街道)财政分级管理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养护计划实施进度适时拨付。
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实行千分制,主要内容包括养护责任落实情况,养护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养护质量情况,大修、中修工程管理,路政管理和内业资料归档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评分为日常检查、半年初评和全年总评。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奖励。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列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专项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扣减其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不安排下一年度省列农村公路养护大修、中修计划和扣减下一年度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补助资金:
(一)考核等级不合格的;
(二)未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细则规定配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的;
(四)出现严重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五)未列支必要的养护资金或先拨后抽、虚拨实抽、挪用截留养护资金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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