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79X4/2021-04446 组配分类: 生态建设
发布机构: 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11-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曲阜市分局关于《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解读

来源:曲阜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1-11-23 11:32

一、划定禁燃区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环境空气质量离国家标准还有较大差距。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对PM2.5PM10的综合贡献率较大,是我市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划定禁燃区对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划定禁燃区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类(一般)、类(较严)和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1)。

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燃料种类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中规定的限值)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煤炭及其制品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关于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主要内容

本通告主要包括禁燃区域、高污染燃料类型、禁燃区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五个方面。

禁燃区域包括:G104曲阜西外环以东,G327曲阜北外环以南,孔子大道以北,创业大道崇信路以西范围内的区域(不含路);已完成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区域,自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区外集中供热覆盖区域。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结合曲阜市实际,选择类(严格)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禁燃区管理包括禁燃、禁售,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曲阜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附件: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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