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利用服务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熟悉馆藏,敬业爱岗,严格执行利用工作制度,积极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二、设置阅览室,为利用者提供阅档场所,并开展档案原件复制、编辑出版档案汇编、报刊公布档案、制发档案证明、函复查询等多种方式的利用工作。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方可查阅利用开放档案。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必须持有科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必须写明利用者的身份、利用档案内容及目的。
四、利用市委、市政府或各部、委、办、局重要档案(会议记录、特定历史时期档案)时,须持有市委、市府两办主任或相应单位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的介绍信,方可查阅。
五、档案利用者须遵守有关查档规定,在指定的阅档室查阅,不得擅自带走档案和查阅与己无关的档案内容。需摘抄、复制档案内容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证明方为有效证明。所摘抄、复制的档案,利用者不得公开翻印、发表、转借和扩大阅读范围。
六、利用档案者要爱护档案,保证安全,禁止在档案原件上圈画、涂改、折叠、撕毁张页、拆卷等;阅档室禁止吸烟,水杯等要远离档案,防止火烧、水浸档案,确保档案安全无损。
七、档案不外借使用,确需借出时,须经馆长批准,并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八、利用者须认真履行有关查档手续,认真填写“查阅登记”和“利用档案效果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