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中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应对和处置涉农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涉农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条例》及《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曲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按职责需要我中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或作为主要成员单位参与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事件。突发事件分级按国家标准执行,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完善预案、科学监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中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心应急领导小组”)是我中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有关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有关科室、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批准和发布中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和部署我中心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对全中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有关分管负责同志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属常设办事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突发事件报告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修订中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协调有关单位完成上级应急办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管理与实施;搞好突发事件预测、组织宣传演练、加强预防和预警;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承担中心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具体承担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七条 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经中心应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以中心发文形式制发执行,同时报上级应急办备案。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在中心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指导下,发布预警通告,按相关曲阜市级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在获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后,须在第一时间向中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中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事发地农机有关单位或其他来源的关于发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后,须立即进行核实后报中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和分管相应工作的副组长。
接到报告后,中心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对突发事件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上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报告要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
第十一条 中心应急处置工作在中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依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对于局部发生的一般、较重突发事件,由中心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由其委派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进行指导和协调,协助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经中心应急领导小组同意或依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启动部门预案,在中心相应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具体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向上级提出启动相应曲阜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按上级预案执行,中心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委派副组长参加现场指挥和协调。
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由相应应急预案规定。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需经中心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对外发布,重要信息报曲阜市委、市政府宣传或新闻主管部门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不直接涉及我中心直接职责但与我中心有关联的,中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协调工作,应急处置工作按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