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职责

日期:2020-09-23 10:03 浏览: 来源: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具体职责。

 

  (四)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全市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测绘、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搬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劳保费的收缴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前期和标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组织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全市施工图的审查;对全市室内装饰行业、建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九)承担城区城市建设的职责,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工作,对全市供水、燃气、热力、排水、污水、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管理,并负责以上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拟订全市城市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区供水、节水、排水、污水、河道管理以及城市防汛等工作;负责城区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工作。

  (十)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市级中心镇的建设。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负责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拟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街道)执法中队的工作。

  (十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八)行使城市绿化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九)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破坏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二)行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城市河道管理、旅游秩序管理、城市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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