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摘编】对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财政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省科技资金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配套支持,由最高500万元提高到最高500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条件的,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予以立项,省科技资金通过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按项目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企业可从事后补助经费中提取不高于50%的经费,统筹用于研发人员的奖励。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
解读单位:科技局 解读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4498188
政策解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担单位要求较高,一般要求有省级以上平台,有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具体申报条件以申报通知为准。
【原文摘编】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4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工业大奖的单位,省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解读单位:科技局 解读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4498188
政策解读:申报国家奖励的基础是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科技成果登记的前提是进行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和科技成果评价,目前科技成果评价主要由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
【原文摘编】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里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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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1.支持内容包括: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省仪器设备网入网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2.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与开展合作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原文摘编】加大科研奖励力度,2019年起,对获得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中的我市完成人,市财政按照特等奖20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两位完成人中的我市完成人,市财政按照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文件名称:《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科技局 解读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4498188
政策解读:申报国家和省级奖励的基础是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科技成果登记的前提是进行科技项目结题验收和科技成果评价,目前科技成果评价主要由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
【原文摘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2018年10月1日起,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我市再补贴检测费用的20%;使企业享受政策补贴比例达到80%,市级补助资金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扩大“创新券”政策受惠主体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文件名称:《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科技局 解读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4498188
政策解读:1.支持内容包括: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省仪器设备网入网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2.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与开展合作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原文摘编】对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3年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奖励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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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2.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1)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2)企业上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原文摘编】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
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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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2018年10月1日起,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济宁市再补贴检测费用的20%;使企业享受政策补贴比例达到80%,市级补助资金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扩大“创新券”政策受惠主体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原文摘编】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项目和融资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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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1.新锐类企业科技金融补助。自2018年1月27日起一年内,对所有参加现场晋级的新锐类企业首次获得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创业资本支持的,按投资金额的10%给予跟进支持;获得首笔银行贷款的,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两年的贴息支持。每个企业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与科技金融补助支持两项相加的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团队科技金融补助。对参加现场晋级的所有创业团队,自2018年1月27日起一年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企业,可享受新锐类企业的科技金融补助支持。每个企业获得跟踪后补助与科技金融补助支持两项相加的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3.团队跟踪后补助。对每个技术领域现场晋级胜出的创业团队,自2018年1月27日起一年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企业进行跟踪,根据其转化参赛项目取得的成效,对符合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原文摘编】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次,到2022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在2017年基础上实现倍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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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原文摘编】对成功创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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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牵头组建单位应当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发挥好相关领域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的功能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整合组建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所在地方政府应积极发挥支撑保障作用,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53号)
【原文摘编】继续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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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省、市科技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贷款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科技部门备案。具体政策可参阅《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号)。
对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针对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政策可参阅《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
【原文摘编】强化产业技术支撑。省财政加大投入支持实施应用基础研究和前瞻性技术研究项目,储备一批具有产业发展引领作用的前瞻性原创技术。支持产学研协同攻关重大项目,加快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培育重点技术领域领跑优势,省财政突出支持山东省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项目。对由我省单位牵头或参与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创新项目,省财政择优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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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此类项目多为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具体申报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原文摘编】增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优惠政策。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激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大力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引导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
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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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具体政策可参阅《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根据《2017年“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省财政将对立项的新锐类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精英类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对立项的、在活动结束一年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企业的创业团队进行跟踪,根据其转化参赛项目取得的成效,对符合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后补助支持,同时由省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跟踪,落实技术合同登记税收优惠政策。在活动结束一年内,对立项的新锐类企业和活动结束一年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企业的创业团队,首次获得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创业资本支持的,按投资金额的10%给予跟进支持;获得首笔银行贷款的,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两年的贴息支持。每个企业(团队)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与科技金融补助支持两项相加的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原文摘编】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服务水平,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机构,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省市共建山东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山东省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省财政根据技术成果交易量增长情况、实施效益等因素给予补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文件名称:《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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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对促成不低于5 项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的服务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 20 万元经费补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开展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两年),对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经费补助。对省内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根据国家考核评价结果,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0万元经费补助。受托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奖励。详细政策请参阅《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44号)。
【原文摘编】培育重点技术领域领跑新优势。支持依托现代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技术创新优势,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省财政择优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我省氢燃料电池等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列为央地联合科技创新项目,省市财政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配套经费,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亿元经费配套。瞄准科技前沿和新旧动能转换发展需求,支持在海洋科学、军民融合、信息科学、材料科学等重点领域实施山东省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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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每年都会针对重点支持的领域发布项目指南,县级科技部门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指南编制的调研,并组织企业做好项目申报的准备。
【原文摘编】支持重大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完善省级重点实验室分类布局,加快推动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对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省财政给予每家1000万元经费支持。对批复建设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市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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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申请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2年以上的部门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要求;(二)具有高水平科研队伍,研究水平在本领域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具有较强的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在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和对外开放交流等方面能力突出;(四)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自主创新研究、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和开放运行等必须的资源条件。
【原文摘编】支持重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围绕我省创新优势领域,培育建设一批引领产业技术创新方向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持各类中心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3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 所共建一批对产业技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择优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科技局 解读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4498188
政策解读: 申请认定省工程中心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省经济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需求。(二)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研究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其中,科研开发团队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中心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除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省工程中心外,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四)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具有较强的人才凝聚力。(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六)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工程中心建设,在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场地、项目投入、政策落实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托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2.依托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不低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或不低于500万元。
【原文摘编】加强新型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采用省市共建方式,支持建设一批体制机制灵活、产业链协同融合、产学研结合密切、开放共享程度高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依托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技园区或地方政府建设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省级大学科技园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省财政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300万元 经费补助。支持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省财政对认定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给予每家50万元经费补助。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科技局 解读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4498188
政策解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四)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五)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1)牵头建设单位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经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或共建大学科技园协议;制定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确立各方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协同机制。(2)具有完备的大学科技园建设规划,建设发展思路清晰、重点任务和主要目标明确;具备建设大学科技园所需建设资金等基本条件。(3)具有相应的法人运营实体,负责实施大学科技园日常管理。拥有专门的服务团队,具有指导孵化企业发展、提供技术经纪服务的专业力量。(4)拥有权属清晰、可自主使用的研发、孵化场地,其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具备大学生创业实践空间。(5)技术研发、中间试验、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条件相对完善,开放共享机制健全。
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1.已经建立联合开展科学研究的平台或机构,确定了支持合作的工作机制,有必要的研发投入或创新活动基金。企业拥有人员稳定、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国际间科技交流活跃,拥有成功的合作项目或合作经验,制定国际化发展的布局,具备实施能力;2.与海外相关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引进海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海外高水平创新团队、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原文摘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各级财政联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财政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科技局 解读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4498188
政策解读: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二)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三)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四)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原文摘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大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补力度,每个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对遴选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科研项目和融资支持等方 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行业总决赛并获得奖励的,省财政按1∶1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科技局 解读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4498188
政策解读: 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2.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1)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2)企业上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原文摘编】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支持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从首次通过认定的小微企业扩大到首次通过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省财政每家补助10万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政策,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缴省级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所在市,引导各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科技局 解读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4498188
政策解读:补助范围扩大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推测,中小微企业的标准可能为: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原文摘编】壮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服务机构,省财政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财 政给予每家最高600万元奖励。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解读单位:科技局 解读科室:综合科 联系电话:4498188
政策解读: 省级服务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省内注册,且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能力;(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服务团队;(三)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四)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五)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500 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 500万元或促成 5 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六)信誉良好。
【原文摘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70%的风险分担,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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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省、市科技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贷款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科技部门备案。具体政策可参阅《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号)。
【原文摘编】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积极利用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优先引导向具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倾斜,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一定额度保费补贴。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挂牌上市进行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10万元至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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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1.山东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3.加盖企业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保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4.加盖承保财产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原文摘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加大“创新券”政策实施力度,提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率,鼓励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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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2018年10月1日起,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我市再补贴检测费用的20%;使企业享受政策补贴比例达到80%,市级补助资金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扩大“创新券”政策受惠主体范围,将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创客团队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纳入“创新券”补助范围。
【原文摘编】完善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高端软件保费补贴政策。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套软件质量保证保险、产品 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的比例,给予单户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的保费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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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1.山东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3.加盖企业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保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4.加盖承保财产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原文摘编】增强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财税优 惠政策。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激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大力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成功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将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引导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五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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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具体政策可参阅《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根据《2017年“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省财政将对立项的新锐类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精英类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对立项的、在活动结束一年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企业的创业团队进行跟踪,根据其转化参赛项目取得的成效,对符合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后补助支持,同时由省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对企业跟踪,落实技术合同登记税收优惠政策。在活动结束一年内,对立项的新锐类企业和活动结束一年内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企业的创业团队,首次获得风投基金、产业基金等创业资本支持的,按投资金额的10%给予跟进支持;获得首笔银行贷款的,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两年的贴息支持。每个企业(团队)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与科技金融补助支持两项相加的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