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曲阜市司法局填 报人及电话: 王军 3190199 填表日期:2020年7月20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索要 部门 | 开具 部门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财产权利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 公证机构 | 财产管理、登记 部门 | 书面权利凭证缺失的,由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信息、数据部门间互通的除外)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 | 司法局 |
2 | 死亡证明 | 《民法总则》 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 公证机构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亲属关系 | 司法局 |
3 | 亲属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第[2018]46号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规定“(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公证机构 | 工作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继亲属关系证明及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 亲属关系、继承、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委托 | 司法局 |
4 |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赠与公证细则》 第十条规定“(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七条规定“(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公证机构 |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医疗部门、鉴定机构 |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书 | 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 司法局 |
5 | 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公证机构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 涉外留学、务工、移民等 | 司法局 |
6 | 经济困难证明 |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应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号) 第三项第四部分“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应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以上单位出具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 法律援助机构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 | 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有低保证、残疾证等证件除外) | 申请法律援助 | 司法局 |
7 | 临时救助申报证明 | (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民政局 | 民政办和户籍地居委 | 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3.财产、收入证明。4.困难证明。(社区居委或个人) | 临时救助申报 | 镇街道 |
8 | 临时性救助和慈善项目救助申报证明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民政局 | 民政办和户籍地居委 |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个人)、户口本(个人)、村居入户调查出具贫困证明、签章、镇街审核签章、市慈善总会审批 | 临时性救助和慈善项目救助 | 镇街道 |
9 | 街道临时性救助和慈善项目救助证明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民政局 | 民政办和户籍地居委 |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社区居委或民政办出具贫困证明(签章)、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 | 街道临时性救助和慈善项目救助 | 镇街道 |
10 | 自然灾害救助申报证明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民政局 | 民政办和户籍地居委 | 个人申请、村居商议、镇街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 | 镇街道 |
11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证明 | 1. 《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一)妥善安置孤儿……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 民政局 | 民政办 | 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镇街道 |
12 |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报 证明 | 1.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残疾等级评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 市残联 | 民政办 |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2.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人民警察还需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3.参战参训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军分区)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军事训练计划、参战参训负伤证明;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5.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应有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6.一般应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7.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 | 镇街道 |
13 |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报 证明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残疾等级评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 市残联 | 民政办 | 1.个人书面评残申请;2.档案管理单位提供关于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3.一般应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4.个人提供退役证件或档案管理部门提供《退役军人登记表; 5.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 镇街道 |
14 |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证明 | 1.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武装部、人力部门 | 1.个人申请; 2.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索引页、个人页); 4.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5.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一般存放于乡镇武装部门,需加盖档案管理机关红章); 6.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养老保险交费证复印件。 |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 | 镇街道 |
15 | 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待遇发放、注销 证明 | 1.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参保登记”。 | 人社所 | 村居委 | 1.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复印件; 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4.《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5.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6.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出具派出所证明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7.村居证明:抚养人及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提供抚养(供养)关系的法律公证材料。对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遗属,因身体残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证明。已年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需提供所在学校的证明。 | 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镇街道 |
16 | 丧葬补助金申请、发放证明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人社所 | 村居委 | 1.个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身份、申请理由);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或《病故军人证明书》及复印件; 3.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关系证明及是否具有正式工作的证明;4.《山东省领取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5.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6.户口簿、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姓名不一致的,出具派出所证明是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7.村居证明:抚养人及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需提供抚养(供养)关系的法律公证材料。对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遗属,因身体残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证明。已年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需提供所在学校的证明。 | 丧葬补助金 | 镇街道 |
17 | 临时身份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款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个人 | 派出所 | 辖区所在派出所开具 | 证明公民身份 | 市公安局 |
18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个人 | 户籍部门 | 辖区所在派出所开具 | 证明户口登记项目更正信息 | 市公安局 |
19 | 注销户口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个人 | 户籍部门 | 辖区所在派出所开具 | 证明户口注销信息 | 市公安局 |
20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个人 | 公安机关 | 辖区所在派出所开具 | 证明捡拾弃婴情形 | 市公安局 |
21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个人 | 公安机关 | 辖区所在派出所开具 | 证明非正常死亡 | 市公安局 |
22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八款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个人单位 | 公安机关 | 到公安机关开具 | 证明无犯罪记录 | 市公安局 |
23 | 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证明 | 《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9号)五)新号的使用。各地纠正重号、错号的情况要及时向公民身份号码的使用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出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的证明(式样见附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方便群众在各用号部门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手续。” | 个人单位 | 公安机关 | 到公安机关开具 | 证明身份证重号、错号 | 市公安局 |
24 | 死亡证明 |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 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开具死亡证明,提供的死亡证明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工伤认定。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工伤认定 | 市公安局 |
25 | 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 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开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提供的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工伤认定。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工伤认定 | 市公安局 |
26 | 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 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开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提供的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工伤认定。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工伤认定 | 市公安局 |
27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人社部门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开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工伤认定。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工伤认定 | 市公安局 |
28 | 医疗机构的初诊、抢救证明 |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由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机构的初诊、抢救证明,提供的医疗机构的初诊、抢救证明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工伤认定。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工伤认定 | 市人社局 |
29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 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开具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提供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工伤认定。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工伤认定 | 市人社局 |
30 | 《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人社部令第8号)附表填表说明:“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由民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提供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工伤认定。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工伤认定 | 市人社局 |
31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1.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需要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参保人变更社保登记信息 | 市人社局 |
32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3.《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业务经办:3、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减员(中断、暂停缴费)手续,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 人社部门 | 外地人社部门 | 需要提供转出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市人社局 |
33 | 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第八条:“(二)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5、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 人社部门 | 外地人社部门 | 需要提供转出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临时建账地发出的《信息表》 | 市人社局 |
34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鲁人社规〔2018〕4号)第七条:“(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 人社部门 | 外地人社部门 | 需要提供当地社保机关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市人社局 |
35 | 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人社厅发〔2017〕7号):“(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鲁人社规〔2018〕4号)第七条:“(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 人社部门 | 外地人社部门 | 需要提供转出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市人社局 |
36 | 临时建账地发出的《信息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第八条:“(二)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5、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 人社部门 | 外地人社部门 | 需要提供当地社保机关开具《临时缴费账户信息表》。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外地人社部门 | 市人社局 |
37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役军人应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 人社部门 | 外地人社部门 | 需要提供当地社保机关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市人社局 |
38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役军人应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 人社部门 | 外地人社部门 | 需要提供部队带回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市人社局 |
39 |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人社部门 | 外地人社部门 | 需要提供转出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市人社局 |
40 |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 3号)第八条:“(一)转移经办程序:5.新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 | 人社部门 | 外地人社部门 | 需要提供转出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随军家属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市人社局 |
41 | 死亡证明 | 1.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民政部门 | 需要提供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档案及手册、死亡证明或火化单原件复印件、继承人协议书、继承人关系证明材料、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保卡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支付(职工死亡) | 市人社局 |
42 | 死亡证明 |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民政部门 | 需要提供火化证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核定支付 | 市人社局 |
43 | 死亡证明 | 1.《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32号文件认真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4号)第四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民政部门 | 需要提供死亡相应手续、单位申请、遗属身份证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支付(死亡) | 市人社局 |
44 | 死亡证明 |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二条:“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民政部门 | 需要提供死亡相应手续、单位申请、遗属身份证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死亡) | 市人社局 |
45 | 继承关系证明 | 1.《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需要提供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档案及手册、死亡证明或火化单原件复印件、继承人协议书、继承人关系证明材料、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保卡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支付(职工死亡) | 市人社局 |
46 | 继承关系证明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需要提供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档案及手册、死亡证明或火化单原件复印件、继承人协议书、继承人关系证明材料、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社保卡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支付(退休人员死亡) | 市人社局 |
47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需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企业离退休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 市人社局 |
48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1.《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二条:“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需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死亡) | 市人社局 |
49 | 供养关系证明 |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 人社部门 | 公安、民政部门 | 需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核定支付 | 市人社局 |
50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全文。 4.《关于省属驻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社保发[2014]25号),第四条,“(二)工亡待遇”全文 | 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需要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 | 市人社局 |
51 | 出国定居及注销中国国籍有关材料证明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需要提供离境个人账户清退申请、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支付(出国) | 市人社局 |
52 | 出国定居及注销中国国籍有关材料证明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 | 需要提供减编手续、个人申请 、身份证复印件。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支付(出国) | 市人社局 |
53 |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全文。 4.《关于省属驻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社保发[2014]25号),第四条,“(二)工亡待遇”全文 | 人社部门 | 民政或公安 | 需要提供由民政或公安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工亡待遇核定支付 | 市人社局 |
54 | 《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人社部门 | 医疗机构 | 需要提供定点医院开具转诊明证,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曲阜市为民服务中心社保功能区窗口进行办理。 | 工伤职工转外就医登记 | 市人社局 |
55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证明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款: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行政审批局 | 开具单位为地市交通运输局 |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
56 | 1、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砍伐对交通安全影响。2、涉及树木所有权交通部门外有其它所属部门的,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第四十五条: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 行政审批局 | 交警部门、树木产权所属部门 (属交通部门不需开具) | (1)申请书、砍伐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材料;(2)砍伐计划。包括:地点(公路名称、桩号)、时间,树木的种类和数量;(3)林业、绿化部门审批意见;(4)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恢复或者补偿方案(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6)具有砍伐,补植时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 | 市交通运输局 |
57 |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处理意见证明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行政审批局 | 县级交警部门 | 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驾驶员驾驶执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货单 (包括货物(是不可解体的)名称、质量、外廊尺寸及总体轮廓图)、车辆登记证书。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原件和复印件;公路加固、改造、赔补偿协议;护送方案,承运方自行护送的需提交护送方案。以上原件、复印件。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市交通运输局 |
58 | 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交通肇事犯罪的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 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公安交警部门 |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约) |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
59 | 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后驾驶等的证明;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 录。 | 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公安交警部门 |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
60 |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 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 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公安交警部门 | 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
61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土局 | 房屋自有出具产权证明;房屋属租赁出具租赁证明;房屋来源为无偿提供需产权人或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62 | 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第十四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活动场所安全、适用,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土局 | 房屋自有出具产权证明;房屋属租赁出具租赁证明;房屋来源为无偿提供需产权人或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63 | 企业资本结构及资金证明文件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4、《济宁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5、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燃气、供热许可事项的通知》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银行或者第三方验资机构 | 携带银行相关材料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局 |
64 | 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城市供水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 3.《山东省城市管理条例》(山东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第三方验资机构 | 携带银行相关材料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65 | 经营道路客、货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土局 | 办理人需携带材料到国土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土地使用证明;房屋自有出具产权证明;房屋属租赁出具租赁证明;房屋来源为无偿提供需产权人或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66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土局 | 办理人需携带材料到国土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土地使用证明;房屋自有出具产权证明;房屋属租赁出具租赁证明;房屋来源为无偿提供需产权人或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67 | 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2、《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土局 | 房屋属租赁出具租赁证明;房屋来源为无偿提供需产权人或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 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68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曲阜市综合性能检测机构2、公安部门 | 办理人需携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到公安部门出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69 |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复印件2、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第三方验资机构 2、国土局 | 1、办事人员携带银行开户相关材料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房屋自有出具产权证明;房屋属租赁出具租赁证明;房屋来源为无偿提供需产权人或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70 |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2、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3、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第三方验资机构2、交通局3、税务局3、网信部门4、银行5、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办事人员携带银行开户相关材料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携带相关材料到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办理依法调取、查询相关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3、携带相关材料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4、携带相关材料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71 | 1、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涉路工程建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交通主管部门2、国土资源部门 | 1、携带相关材料到交通主管部门开具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2、办理人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开具征地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72 | 1、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用地或者控制性工程用地的批复文件 |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1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5年6月修正)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1、交通主管部门2、国土资源部门 | 1、携带相关材料到交通主管部门开具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2、办理人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开具征地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73 | 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携带银行相关材料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74 | 资金证明(如有大额捐资,大额捐资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资金捐赠单位或个人 | 出具捐赠者或捐赠单位资金来源和同意捐赠的材料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行政审批局 |
75 |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符合土地使用、城建规划的证明、场所合理布局的说明)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土部门、城乡规划部门 | 办理人需携带材料到国土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土地使用证明、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行政审批局 |
76 | 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必要的场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住所所有人或单位提供 | 房屋自有出具产权证明;房屋属租赁出具租赁证明;房屋来源为无偿提供需产权人或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出具无偿使用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市行政审批局 |
77 | 学校资金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流水 | 办事人员自行选择银行出具账务流水情况或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78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办事人员携带银行开户相关材料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行政审批局 |
79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携带公户银行流水情况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慈善组织设立登记 | 市行政 审批局 |
80 | 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第七条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站) | 办理人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农业服务站)出具从业年限证明 | 乡村兽医登记 | 市行政审批局 |
81 | 林木权属单位(人)的证明材料 |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村居或乡镇所在地 | 办理人到所在村居或乡镇所在地出具林木权属单位(人)的证明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局 |
82 | 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说明和水质检测报告; |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办理人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说明和水质检测报告。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服务指南 | 市行政审批局 |
83 | 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7号,2013年、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68号,2018年修订)第八条 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四)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六)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开户银行 | 申请人带着银行存折或卡到开户行办理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行政审批局 |
84 | 检化验设备和计量器具合格证明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407号,2013年、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2016年修订)第六条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4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68号,2018年修订)第八条 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三)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四)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六)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申请人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带着仪器或申请上们服务)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行政审批局 |
85 | 验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验资机构 | 承办机构:验资机构;条件:无; 材料: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6.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 公司(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 市行政审批局 |
86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 承办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条件:无; 材料: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主板)1、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2、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3、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4、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6、发行人的设立文件;7、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8、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9、其他文件 | 公司(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 市行政审批局 |
87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 | 曲阜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条件:无;流程:1.企业申领或从省国资委网站下载产权登记表格,在产权登记系统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后,逐级报送国家出资企业。 2.国家出资企业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申请登记。 3. 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自国家出资企业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企业予以登记;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过程中存在瑕疵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登记。 4.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核发产权登记证;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其他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 5.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报送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按照程序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材料:1.产权占有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的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年度财务报告书、产权登记证;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提交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 5.产权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公司(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 市行政审批局 |
88 | 广告媒介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公布)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承办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大厅;条件:(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变更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材料:1、主申请书;2、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同意上报的文件;3、可行性报告;4、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5、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6、筹备计划。 | 广告发布登记 | 市行政审批局 |
89 | 银行资信证明、企业验资报告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提交一下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银行、会计事务所 | 地点:银行 具体承办机构:开户行 流程:申请办理。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行政审批局 |
90 | 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0号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局 | 地点:派出所 具体承办机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流程:所在村 开介绍信并盖章,到派出所盖章。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市行政审批局 |
91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等。第十八条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外投资各方所在地工商部门和开户银行 | 直接到中外投资各方所在地工商部门和开户银行开具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市行政审批局 |
92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使(领)馆认证。 |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提交)。由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市行政审批局 |
93 | 验资报告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 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外投资各方所在地开户银行 | 直接到开户银行开具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市行政审批局 |
94 | 受胁迫结婚证明 |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公安部门 |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 对因胁迫结婚的处罚 | 市民政局 |
95 | 计生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福利院 | 卫计部门 | 审报材料:计生证明、收养能力证明、健康证明、接出警证明、书面申请、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程序:向福利院提出申请—评估—培训—签约。 |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理内地居民的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96 | 收养能力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福利院 | 居委、村委 | 审报材料:计生证明、收养能力证明、健康证明、接出警证明、书面申请、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程序:向福利院提出申请—评估—培训—签约。 |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理内地居民的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97 | 健康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福利院 | 县级以上医院 | 审报材料:计生证明、收养能力证明、健康证明、接出警证明、书面申请、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程序:向福利院提出申请—评估—培训—签约。 |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理内地居民的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98 | 接出警证明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福利院 | 派出所 | 审报材料:计生证明、收养能力证明、健康证明、接出警证明、书面申请、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程序:向福利院提出申请—评估—培训—签约。 |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理内地居民的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
99 | 死亡或失踪证明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法院或公安局 | 申请人向镇街民政办提出申请;----镇、街道民政办审核提报材料----民政局审核材料-----审批。 |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 市民政局 |
100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部队政治机关 |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 婚姻登记 | 市民政局 |
101 | 暂未更换新版军人证件的证明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军人无法提供办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问题的通知》(民电﹝2016)158号):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持军人证件已过期,但因部队尚未下发新版军人证件,应当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或党委出具的本人暂未更换新版军人证件的证明。 |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部队政治机关或党委 | 部队出具 | 婚姻登记 | 市民政局 |
102 | 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证明 | 《关于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0]1号)第一条: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使用工作。…… | 市殡仪馆 | 曲阜市各级医疗部门 | 医疗部门出具 | 殡葬服务及骨灰寄存事项 | 市民政局 |
103 | 生活困难证明 | 1、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2019年3月国务院修订)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2、根据《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0号)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附件)中的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3、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审批程序 1、本人将申报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向县级民政部门送审,县级民政部门对材料审定后,到所属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对其提供原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对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且符合带病回乡认定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批。市(州)民政部门在年度优抚对象数据更新统计时综合上报省民政厅备案。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 (3)退伍军人证; (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档案中有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②持有个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军队体系医院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2、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3、经指定医院检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县级民政部门针对医院检查的结果直接签署不予认可的审查意见,并向申请人说明原由。 | 退役军人局 | 村级 | 村级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如实出具 | 办理两参人员认定、带病回乡、三属、老复员军人、老年退役士兵生活补贴、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贴。 | 市退役军人局 |
104 | 专职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证明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四章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 市民宗局职责划入市委统战部,加挂民宗局牌子 | 宗教团体 | 由宗教团体认定颁发教职人员证书,提供上级宗教团体培训证明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需提交专职教职人员证明 | 市民宗局 |
105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第七章第三条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证明 | 市民宗局职责划入市委统战部,加挂民宗局牌子 | 住建局 | 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住建局开具。 |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审批 | 市民宗局 |
106 | 专职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证明 |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六条需提交本宗教的主要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材料、专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 市民宗局职责划入市委统战部,加挂民宗局牌子 | 宗教团体 | 由宗教团体认定颁发教职人员证书,提供上级宗教团体培训证明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宗教团体成立审批时需提交专职教职人员证明 | 市民宗局 |
填报说明:1、表格由证明材料的索要部门填写,必须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本级实施的证明事项。
2、证明名称:根据上级部门梳理情况,统一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3、设定依据:必须为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写明上位法依据外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
4、办理指南:索要部门要与开具部门充分沟通,明确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办理所需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