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554394945D/2020-1314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0-01-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曲发改〔2020〕2号 关于继续执行旅游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0-05-28 11:12

各景区停车场:

鉴于《关于调整旅游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曲价字〔2016〕35号)文件执行期限已到,根据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执行该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景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本文所称景区停车场是指本市辖区内依法经营的景区停车场,所称收费是指景区停车场经营者依法提供停车有偿服务的收费。停车场收费执行非节假日、节假日两个标准。

(一)非节假日标准。10座以下(含10座)小型客车、轿车每次10元,11-19座(含19座)中型客车每次15元,19座以上大客车每次20元。

(二)节假日标准。10座以下(含10座)小型客车、轿车每次20元,11-19座(含19座)中型客车每次25元,19座以上大客车每次30元。(节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

二、减免政策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对下列情况和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

(三)国家和省、市有其它明确规定的。

三、停车场收费管理

(一)严格履行收费备案程序。停车场经营者实施收费前,须持公安、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严格落实收费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应在停车场经营范围内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20年1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5日。曲价字〔2016〕35号文件同时废止。


曲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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