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曲阜市圣都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平安大药房涉嫌未按规定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曲市监处字〔 2020 ) 76 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曲阜市圣都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平安大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1MA3N7GU73A |
主要负责人 | 孙菲菲 |
违法事实 | 2020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曲阜市圣都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平安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抽查该药店2020年对各岗位人员关于岗位职责、药品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档案,现场均无法提供,药店负责人表示因疫情原因未对店内人员进行药品相关培训,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15日内改正。2020年11月,我局接济宁市局关于省局的暗访文件,发现该药店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求我局进行严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店进行跟踪检查,现场抽查一名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当场无法提供,负责人表示该人员是近几天调来的,还未进行培训;现场给店长出示2020年9月7日的药品购买记录,并查询计算机系统内的销售记录,发现9月7日该药店确实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胶囊一盒,现场无法提供处方,负责人对上述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表示认可。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导致处方药未按规定销售,且逾期仍未改正。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处罚依据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
处罚机关 | 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