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曲阜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企业疫情防控导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陆生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企业:
现将《曲阜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企业疫情防控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曲阜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8日
曲阜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
企业疫情防控导则
一、总则
为做好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坚决落实国家、省、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野生动物保护监管防疫工作流程,强化防控措施,筑牢管控防线,阻断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二、责任落实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管理管控
3.1场所管理
人工繁育场所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实施隔离饲养管理,严禁参观和闲杂人员进入。
3.2经营管控
强化经营管控,根据疫情现状及上级有关要求,严控引进、输出动物及展演活动。
3.3养殖管控
适当降低野生动物养殖密度,有条件的可分笼饲养;增加养殖场空气流通。饲料内适当添加多维、微量元素以及免疫增强剂提高动物免疫力。
3.4人员管控
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出。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出的非本单位人员,要做到“三个一律”(出示健康码、测量体温、佩戴口罩),车辆要进行消毒,并做好登记。
3.5档案管理
人工繁育场所必须对本场所现存所有野生动物种类、数量进行全面清点、登记造册。每日开展动物笼舍安全检查,并对动物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建立健全养殖种类数量、安全检查、健康记录等档案。
四、场所消毒
4.1个人防护
饲养管理人员及兽医人员要配备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具(口罩、手套、高筒雨鞋、帽子、工作服、防护服等),避免与病死野生动物及运输车辆直接接触。
4.2环境消毒
人工繁育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对出入的人员、车辆、物品等严格落实消毒措施,正确使用消毒剂并确保消毒频次,做到“凡出必消、凡进必消、凡趟必消”。动物笼舍每日清理消毒,整个环境每周消毒一次,动物发病时要做好临时消毒。
五、运输管理
5.1动物流通
5.1.1人工繁育场所严禁从疫区和高中风险区域调入野生动物,严格杜绝将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外调。
5.1.2疫情防控期间,从严控制动物运输、交易,确需交易和运输的,需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建立台账。
5.2申报检疫
人工繁育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申报检疫制度,出售或运输前要主动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不得进行交易。
六、免疫检疫
6.1疫苗免疫
人工繁育场所对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参照家畜家禽的免疫程序,定期开展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常规疫苗免疫,并做好免疫记录。
6.2动物检疫
对于规模化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考虑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特殊性,可参照家禽、家畜饲养标准,严格科学检疫,进行定期送样检测,经兽医部门检疫合格、出具检疫证明后继续生产经营。未经检疫合格的野生动物,一律严禁运输交易。
6.3饲料检疫
最大限度减少活食投喂,某些动物必须投喂活食的,杜绝从市场上采购活畜禽,直接由养殖户供货,并由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出具检疫证明。严格动物饲料来源和检疫,杜绝从高风险区域购买饲料,所有饲料必须有兽医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6.4粪便处理
做好野生动物排泄物的消毒与集中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暂不外运,在本区域内(区域下风向)做集中无害化处理。
七、应急处置
7.1动物疫情处置
人工繁育场所发现在养野生动物个体死亡的,要及时进行焚烧、掩埋法等无害化处置。发现大量非正常死亡情况的,在注意人员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及时采取现场隔离等措施,第一时间上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动物卫生防疫部门。在相关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开展取样,检测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到省级管理部门。野生动物死体,严禁食用和流入市场。
7.2人员应急处置
实行出现疫情立即上报制度。发现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及疫区输入人员等情况的,应迅速实施隔离措施,拨打120急救电话、疾控中心或定点医院24小时值班电话,确保在第一时间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同时将情况如实报送疫情防控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八、附则
8.1本导则所指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人工繁育企业。
8.2本导则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附件:曲自然资发﹝2020﹞20号 曲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曲阜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企业疫情防控导则》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