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行为,严禁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禁止违法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依法严厉打击为非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五、依法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六、严禁网络交易平台、农(集)贸市场、药材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七、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竹鼠、果子狸、豪猪、王锦蛇、草兔、东北兔、蒙古兔、豆雁、灰雁、石鸡、蓝胸鹑、山斑鸠、灰斑鸠、斑头雁、鸿雁、斑嘴鸭、赤麂、小麂、狍、苍鹭、夜鹭、赤麻鸭、翘鼻麻鸭、针尾鸭、绿翅鸭、花脸鸭、罗纹鸭、赤膀鸭、赤颈鸭、白眉鸭、赤嘴潜鸭、红头潜鸭、白眼潜鸭、斑背潜鸭、灰胸竹鸡、黑水鸡、白骨顶、寒露林蛙、赤链蛇、赤峰锦蛇、双斑锦蛇、金环蛇、短尾蝮、竹叶青蛇、白腹巨鼠45种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在2020年12月底前停止养殖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处置工作。
九、对刺猬、猪獾、狗獾、豚鼠、海狸鼠、蓝孔雀、中华蟾蜍、黑眶蟾蜍、齿缘龟、锯缘摄龟、缅甸陆龟、黑眉锦蛇、眼镜王蛇、乌梢蛇、银环蛇、尖吻蝮、灰鼠蛇、滑鼠蛇、眼镜蛇19种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养殖。
十、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有关线索,共同维护生态安全。我们将对严格保密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确保举报人信息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打击。
举报电话: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37-2670169
济宁市公安局 0537-110 、0537-2568910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0537-2356198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0537-2967132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37-2883315
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0537-296606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