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日期:2020-11-10 08:57 浏览: 来源:曲阜市红十字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对自然灾害的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我省发生的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适用于本预案。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等,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省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在总会指导下启动相应预案,做好救灾救援救助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三)内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充分动员红十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并有效发挥其作用。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一条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山东省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红十字系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山东省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红十字系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工作,特别重大灾情时抽调人员派往灾区,必要时成立临时指挥部或工作组,指导、帮助受灾市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山东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副组长为其他会领导,成员由会机关部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应急办事机构及职责

    山东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为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

    其工作职责,是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完善省红十字会应急预案体系,组织修订《山东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各市红十字会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红十字系统的应急工作,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红十字系统应急预警,信息报送、处理与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机制。

    (四)负责应急指挥保障、信息、技术协调,督促检查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五)统筹发展、管理省级红十字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各类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

    (六)根据灾情及应急响应级别,调拨救灾款物,必要时派人员赴灾区指导、帮助当地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派遣救援队伍参与救援。

    第三条应急执行机构

    省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备灾中心、各市级红十字会以及各级备灾救灾仓库为应急执行机构。

    赈灾救护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灾害应急工作;根据相关信息拟定自然灾害救助方案;组织灾情评估,对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总结;根据接收捐赠救助款物情况,拟定分配使用方案;协助有关部门收集全省各级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等信息,提供救助情况的相关资料;管理省级红十字救援队;统筹各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救援设备管理。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负责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组织召开协调会议;保证红十字备灾救灾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别重大灾害时,负责派人员赴灾区一线开展救灾工作,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救援队派出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灾害响应级别,开展紧急阶段灾害救助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与办公室共同做好灾情和灾区救援情况等信息的发布。

    事业发展部:与办公室共同做好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工作,适时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与赈灾救护部共同负责与捐赠者洽谈援助项目以及捐赠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承办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奖章等的有关工作;与办公室共同负责全省红十字系统接受捐赠情况统计,需要时向有关部门提供;负责招募、组织、管理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救灾工作。

    办公室:做好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在省红十字会网站上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通报灾情和救助活动以及捐赠信息发布。财务部门做好捐款接受、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接受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安排人员接听热线电话;做好值班、通讯、车辆、安全等保障工作;协助机关部门和备灾中心做好款物接收以及物资装卸、转运等工作。

    备灾中心:负责备灾救灾物资的储存、运输、出入库管理等工作;协助赈灾救护部做好救灾物资招标采购及转运等工作;在赈灾救护部、事业发展部的协调下,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和组织发运工作。

    各市级红十字会:根据省红十字会应急预案编制本市级红十字会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省红十字会有关决定事项;协调指挥本市红十字会做好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汇总本市灾情数据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并向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报告;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及发放工作。

    各级备灾救灾中心:各级备灾救灾仓库做好物资储备工作,接到物资调拨通知后及时调拨物资;随时与省红十字会保持沟通,及时更新库存数据,确保仓储物资可随时调用。

    第三章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第一条灾害信息共享

    省红十字会系全省红十字系统灾害信息和灾害救助的中心,与民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合作,了解相关灾情预测和分析;负责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发布预警预报。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与当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及时了解当地灾情等。

    第二条信息报送

    (一)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民政部门有关数据信息或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等。

    2、自救情况: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助工作。

    3、救助需求: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外,灾区的救助

    工作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等。

    (二)报送渠道

    灾情信息要求逐级上报,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接受市级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报送方式为红十字系统使用的灾情报表和红十字会灾害管理信息系统。

    (三)报送时间要求

    首期灾情报告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条信息处理

    赈灾救护部负责及时核实灾情数据,并根据所报数据评估灾害响应级别,在第一时间向会领导报告,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报会领导审批执行。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一条省内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省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以下四级:

    (一)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死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响应措施

    省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常务副会长将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向总会汇报灾情及省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

    省红十字会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领导,协调各部室开展救灾工作。

    省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受灾市级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省红十字会。

    (二)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0.3万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2、响应措施

    省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市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副会长将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向总会汇报灾情及省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

    省红十字会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副会长领导,协调各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省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受灾市级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省红十字会。

    (三)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0.2万户以上,1万间或0.3万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响应措施

    省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市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将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受灾市级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省红十字会。

    (四)一般灾害及响应(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或0.1万户以上,0.5万间或0.2万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响应措施

    省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市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需要时可由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五)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第二条紧急处置措施

    省红十字会根据灾害信息、灾区需求、自身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物资或紧急救灾备用金,救灾物资运输费用由各级红十字会通过募捐或争取政府支持等途径解决。

    (二)赴灾区或事发地评估灾情。特别重大灾害根据实际情况,在灾区成立临时指挥部或工作组。

    (三)开通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四)按照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

    (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结合红十字会救助工作情况,按照省红十字会相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六)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灾区需求,及时组建并紧急派遣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七)动员红十字救护员在自然灾害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伤亡。

    (八)组织红十字志愿者积极参与自然灾害的救助活动。

    第三条省外灾害响应

    省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在总会指导下,根据省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以下三级:

    (一)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省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总会启动一级响应预案时,省红十字会启动一级响应。

    2、响应措施

    省红十字会在总会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救灾救援工作,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根据总会赈济救护部指令和受灾地区省级红十字会的呼吁,提出救助计划,通过受灾地区省红十字会实施对受灾群众的救助;紧急召集省级救援队人员做好救援准备,根据总会安排和灾区需要,开展灾区救援工作。

    省红十字会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会长领导,协调各部室开展救灾工作,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各部室成员可以适时调整。

    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负责做好应急人员、装备准备,与总会赈济救护部保持联系,各部室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工作,必要时,成立专业小组开展工作。安排24小时值班,开通热线电话,公布捐赠渠道,接收救灾捐赠,并与总会保持联系,应急救援人员做好准备,听候总会调遣。各市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捐赠渠道等联络方式报省红十字会。

    (二)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省外发生自然灾害,总会启动二级响应预案时,省红十字会启动二级响应。

    2、响应措施

    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做好救援队、备灾物资的准备,根据总会安排和灾区需求,做好对灾区的救灾救援工作。

    省红十字会启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会领导协调各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省红十字会各部室按预案职责开展工作。公布救灾热线电话及捐款渠道,接收救灾捐赠,并与总会保持联系,做好人员、物资准备。各市红十字会将救灾热线电话、捐赠渠道等联络方式报省红十字会。

    (三)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省外发生自然灾害,总会启动三级响应预案时,省红十字会启动三级响应。

    2、响应措施

    根据总会安排,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做好人员、物资准备。

    省、市红十字会按预案职责,接收社会救灾捐赠,支援灾区救灾工作。

    第五章 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第一条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以改善受灾群众生活境况为原则。重建项目原则上由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统一进行协调,并由受灾市的红十字会负责实施。

    第二条根据灾区需求、募捐情况等,省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会同受灾市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第三条定期向社会通报款物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项目进度。

    第四条向灾区派出督导组,督导检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重建项目的督导检查工作由省红十字会和项目市红十字会承担,捐赠者可参与项目监督。

    第五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各级红十字会可根据接收捐赠情况适时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救助。

    第六条各级红十字会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统一监督。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资金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灾情,要安排一定金额的救灾备用金。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募捐和接受捐赠资金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物资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各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要储备一定数量必需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衣服及社会募集的物资等。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接收、仓储、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救灾物资的充足储备和及时调拨。

    第三条通讯和信息保障

    省红十字会积极推进省、市、县级红十字会之间报灾及物资调运系统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各级红十字会后勤保障部门应确保电话、传真等通讯设备畅通。

    第四条人力资源保障

    逐级培训红十字会专职干部,加强队伍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依托社会力量,建设符合国情、省情和国际惯例的红十字救援队伍。

    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等工作。在群众中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预案管理与更新

    赈灾救护部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修订,经会领导审批后,报省政府备案。

    各级红十字会要组织或参与省内外红十字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准备和响应能力。

    第二条国际沟通与协作

    在总会和省政府外事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以及国际红十字运动原则,开展国际间的救助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奖励与责任

    根据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制定与解释

    (一)本预案由山东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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