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693X/2020-18201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曲阜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0-10-2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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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司法局解读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曲阜市司法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0-10-22 11:02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委政法委、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济宁市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济政法〔2019〕33号)通知要求,进一步健立和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多种非诉讼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推进平安曲阜、法治曲阜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要求,健全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量,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和满意度持续增强。

三、出台目的

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律顾问等职能,建立完善覆盖民事、商事、家事、行政等领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合理配置各类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资源,强化非诉讼纠纷化解手段之间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构建市、镇、村三级非诉讼纠纷化解网络,丰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重要举措

(一)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平台

围绕“受理、分流、化解、联动、处置”等纠纷化解重点工作环节,加强实体、网络、热线等平台建设,形成网上网下、衔接联动、全面覆盖的非诉讼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平台。市依托“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镇(街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站或“和为贵”社会治理中心设立“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或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窗口,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及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和为贵”调解室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受理点等,作为非诉讼纠纷案件“一站式”受理平台,实现“统一受理,分流转办、调处化解”的工作模式。

(二)明确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工作职责

1.市“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要受理、协调化解本辖区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协调各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以及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机构,指导人民调解和律师调解等组织,承办、委托、交办、转办纠纷案件,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矛盾纠纷数据信息分析研判。

2.镇(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要受理、协调化解本辖内的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通过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宣传法律和政策等,及时向上级汇报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做好纠纷预警工作。结合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上报情况,掌握辖区内不稳定因素,防止激化,并及时报告重大不稳定因素。

3.村(社区)“和为贵”调解室,主要受理本村(社区)的民间纠纷,发挥前端作用。结合村(社区)网格员受理矛盾纠纷台账,根据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化解处置情况,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登计及统计工作。对本村(社区)多发、易发纠纷,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与宣传。

4.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为贵”调解室,主要受理涉及本行业的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化纠纷调解作用,认真履行调解组织职能,积极融入综合治理理念,完善调解组织基础保障,规范调解组织业务建设,同时对涉及本行业专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做好统计,定期报送。

5.热线平台,与市政府热线4412345热线平台有效衔接,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通过分流转送相关承办单位。建立纠纷案件受理、咨询告知、分流指导、办理回访等制度,确保群众纠纷化解诉求及时办理。

(三)健全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制度

1.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制度。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按照村(社区)每周,街道、行业专业每半月,市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的工作要求,开展滚动式、拉网式矛盾纠纷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处置快、预判准。

2.纠纷多元化解程序衔接制度。坚持将非诉讼方式作为化解纠纷的首选,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途径解决纠纷。梳理好非诉讼化解纠纷各途径之间的程序衔接,穷尽非诉讼手段后仍然无法化解纠纷的,引导其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3.纠纷综合调处协作联动制度。强化纠纷化解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积极对接相关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构建协调合作机制,参与化解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纠纷化解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完善委托调解、督促履行、司法确认、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确保诉调、公调、检调、访调等对接机制高效运转。

4.司法确认程序制度。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调解协议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跟踪回访制度。为预防正在化解中的矛盾纠纷出现升级,防止已经化解的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要建立和落实全流程跟踪和回访制度,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和对调解程序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无新的纠纷苗头等,及时予以反馈。对有激化可能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已化解的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巩固化解效果。

6.矛盾纠纷预警研判制度。建立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综合研判与重点研判相结合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非诉讼纠纷化解各平台和组织机构要坚持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分析研判会议,研究分析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矛盾纠纷形势,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和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机关,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四)完善非诉讼纠纷化解工作程序

1.受理程序。坚持统一接案,整合各类实体、网络、热线“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受理平台,对单位、个人申请调处或者人民法院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移交的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续,确保所有案件能得到有效化解。

2.研判分流程序。突出精准研判,根据案件主体、性质、诉求,分析明确案件类型、管理层级、主管部门。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为当事人提供纠纷化解途径、化解方法、法律知识、政策支持等方面解释和指导,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宜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案件分流。根据当事人所选途径,能够直接办理的当场受理,不能办理的,根据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名册,指引帮助当事人前往办理。

3.调解前置程序。对适宜通过调解化解的纠纷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组织或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可以引导其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4.动态调整程序。根据纠纷化解具体情况,分析纠纷发生、发展趋势,动态调整最佳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帮助。在穷尽所有非诉讼纠纷化解手段之后,应当进行综合研判,并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法定途径理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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