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6853/2020-1676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曲阜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曲民字〔2020〕36号
成文日期: 2020-10-2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关于印发《“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曲阜市民政局 浏览: 发布日期:2020-10-22 17: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相关社会组织:

现将《“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曲阜市民政局        曲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对社会工作的决策部署,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增进民生福祉中的专业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方圣城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在全市社会工作领域品德良好、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重点从服务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5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范围: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卫生健康、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的社会工作人才和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或者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直接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和谐使者(敬老使者)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采取“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从本镇(街道)和本部门(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公示后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程序: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从本镇(街道)、本系统所属单位符合“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范围、条件的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推荐时需呈报以下材料:

1.“东方圣城和谐使者”申报表;

2. 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 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 各镇(街道)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根据“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范围和条件,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要件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曲阜市内各类人才评选。资格审查贯穿选拔工作始终。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后,提出“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网上公示。“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在曲阜市民政局网站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六)颁发证书。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定期组织部分“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参加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应对“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开展相关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对“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领办的项目进行倾斜和重点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孵化“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创办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优先给予政策、经费扶持。

第十二条  对评选的“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市财政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配合高等院校、各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和实训基地,开展各类社会工作管理人才、服务人才教育培训;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四条  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东方圣城和谐使者”档案,每年年底,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不合格的,取消“东方圣城和谐使者”称号及相关待遇,年度合格及优秀的,保留“东方圣城和谐使者”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调往曲阜市外的,可继续保留“东方圣城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管理期内被选拔为更上一级人才评选项目的,继续保留曲阜市“东方圣城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东方圣城和谐使者”的,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东方圣城和谐使者”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1日。

曲民字〔2020〕36号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pdf曲民字〔2020〕36号 “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doc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曲阜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孔德民解读《“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 | 曲阜市民政局关于《“东方圣城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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