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810043397304/2020-13925 组配分类: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机构: 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0-01-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石门山镇衡庙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浏览: 日期:2020-01-17 11:32


根据曲阜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提供京台高速公路泰安至枣庄(鲁苏界)段改扩建工程(曲阜段)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石门山镇衡庙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曲阜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地块21:位于石门山镇韦家寨土地以南,京台高速公路以西,衡庙村土地以北、以东(详见附图)。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698平方米,涉及农用地4698平方米,其中:耕地3898平方米,果园765平方米,农村道路35平方米。共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3829平方米。

拟征收地块22:位于石门山镇韦家寨土地以南,京台高速公路以东,衡庙村土地以北、以西(详见附图)。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415平方米,涉及农用地4415平方米,其中:耕地4409平方米,农村道路6平方米。共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1318平方米。

拟征收地块23:位于石门山镇衡庙村土地以北、以东、以南,京台高速公路以西,(详见附图)。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91平方米,涉及农用地191平方米,其中:耕地191平方米。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拟征收地块24:位于石门山镇衡庙村土地以西、以南,京台高速公路以东,杜家村土地以北,(详见附图)。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682平方米,涉及农用地1682平方米,其中:耕地667平方米,果园970平方米,农村道路45平方米。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拟征收地块25:位于石门山镇衡庙村土地以东、以南,京台高速公路以西,杜家村土地以北,(详见附图)。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平方米,涉及农用地4平方米,其中:耕地1平方米,农村道路3平方米。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曲阜市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二级区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合5.5万元/亩);基本农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99万元/公顷(合6.6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9.1602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地勘测调查之前,曲阜市京台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曲阜市石门山镇人民政府和衡庙村村民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标准组织当地村民自行清理地上附着物,勘测调查时无地上附着物,本次征收不再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另行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石门山镇衡庙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采取以下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99.1602万元,由曲阜市财政局拨付到石门山镇衡庙村村民委员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曲阜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24.7276万元,由曲阜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石门山镇人民政府、衡庙村村民委员会制定入保方案并公示,办理村民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曲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曲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袁纯宝;联系电话:4459677

                               (公章)

                            2020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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