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曲交【04】 罚(2019)0508G007210007号
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职业 |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名称 | 曲阜市平安旅游观光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闫学华 | ||||
地址 | 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万古长春坊西500米路北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7月21日,曲阜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陈令儒、王军分别对桂思海驾驶的鲁H-H9791、刘婷驾驶的鲁H-H9790、孔祥军驾驶的鲁H-22D12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陈令儒、王军对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三车辆为曲阜市平安旅游观光有限公司车辆,正在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三名驾驶员均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证》,经现场笔录、现场视频、照片等调查证据认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曲阜市农业银行,账号为469101012000386,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曲阜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曲阜、邹城、泗水、微山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