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行为,有效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履约和工程款支付保证可以采用担保方式提供。
(二)工程履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承包人和发包人自主选定。
(三)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要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四)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同时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担保。
(五)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担保的形式:
(一) 工程履约担保;(二)工程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