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通知

日期:2019-08-28 21:59 浏览: 来源:曲阜市总工会

 

鲁会办〔2016〕93号

 

 

关于启用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质检总局《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通知》(总工发〔2016〕8号)精神,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现就全省统一启用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2016121日起,各级工会审查登记机关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时,按照国家标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进行统一代码的编码并赋码,并向基层工会组织颁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新版证书上需加盖“XX市(县、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

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启用后,全省各级工会不再颁发原来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二、办证主体

    按照全总和我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总工会负责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各市总工会负责辖区内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并要根据本地情况,将办证权限逐步授权到县(市、区)总工会。

三、赋码原则

新版法人资格证书上标示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原有的工会法人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成为工会组织的“身份证号”。本着“全覆盖、无交叉”的原则,工会赋码颁证分以下两种情形:

    1对于已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的基层工会组织,必须采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统一代码主体标识码。

22016年12月1日起,各级审查登记机关再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业务时,按照国家标准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进行统一代码的编码并赋码,并在向基层工会组织颁发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中,使用统一代码取代原有证书编号;同时,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不再向基层工会组织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其他事项

1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由全总按照统一代码制度要求统一设计,且证芯采用了特种防伪安全技术印刷,各审查登记机关在颁发证书时必须使用统一样式、符合标准的证书进行打印。

新版法人证书为A4纸大小,一张证书包含全部所需内容,简化了手续,便于更好地服务基层工会。

    2各级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工作,其规格和式样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规格和式样的通知》(厅字〔2008〕7)要求制作。

3申请及变更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作程序以及办证所需资料仍按照《山东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操作。

4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实行逐步替代方式发放,暂不强制换领。

5.根据全总《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应由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统一指导。

工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国家社会信用代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赋码登记系统生成的统一代码数据将由全总按固定周期向国家代码中心进行数据回传,并经各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校核。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牢记责任,把握时间节点,确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核登记,确保工会组织统一代码的完整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水平。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6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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