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市场监管所、事业单位:
《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细则》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鲁市监信规字〔2019〕2号)和《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场监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市监字〔2019〕122号)文件要求,为推进我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现全覆盖、常态化,根据省、市局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即经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产品、项目、行为等。
(二)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上述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5、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6、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全局性工作。各业务条线分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
建立信用监管科牵头、其它相关业务科(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信用监管科根据省、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安排,牵头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牵头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各相关业务机构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参与本业务领域抽查工作,并对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协调、督查;市局法规科负责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
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二、统一监管工作平台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使用抽查系统进行。
(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公示、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自动推送到公示系统公示。
(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抽查系统进行,由抽查系统自动统计并生成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具体任务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监管处置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统一“一单两库”建设
(八)我局依据省市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我局“三定”方案,制定《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
(九)《清单》中的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十)检查对象名录库分为综合主体名录库(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涉价格检查单位名录库、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录库、餐饮服务单位名录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录库等)。
局机关各相关科(单位)负责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梳理本业务条线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设置各分类专项名录库建库标准,包括专项库名称、对象类型、分类指标、对应专业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牵头指导、协调本业务条线分类专项名录库建设。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辖区的综合主体名录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无遗漏、全覆盖。
(十一)法规科会同信用监管科依据省局制定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按照济宁市局模式,建设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从事岗位类别、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我局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四、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十二)我局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济宁市局备案。
(十三)各相关科(单位)负责对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清单》全部事项。信用监管科负责汇总各条线计划,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协调合并安排,形成全市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十四)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以及省市局统一抽查和我局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和其他要求。
(十五)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临时抽查检查任务参考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五、任务设置与摇号
(十六)我局可以根据济宁市局委托实施检查。
(十七)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任务设置由制定该抽查工作计划的业务条线负责操作。全市统一实施的抽查工作计划相关任务,由局各相关业务科(单位)负责。
(十八)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十九)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抽查系统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同时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二十)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系统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十一)各任务执行单位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
各任务执行单位根据该次任务情况,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家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家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二十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或系统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十三)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单位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六、抽查任务执行
(二十四)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十五)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二十六)“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十七)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十八)需要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内部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检查表可以事先打印,也可以应用抽查系统事先打印。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选派但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
(二十九)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或因检查对象在检查任务完成截止日前已完成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不再开展检查,视为完成抽查。检查期间,检查对象存在迁入、迁出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进行检查。迁出地登记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迁入地登记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并应将本次检查对象迁入、迁出企业情况及时统计上报省、市局,以便从系统中进行任务调整。
(三十一)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并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三十二)《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通知书》、各类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
七、监督考评
(三十三)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三十四)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
(三十五)各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
(三十六)我局对各单位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监管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三十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十八)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对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十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我局年度预算。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市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八、附则
(四十)本细则由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一)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前原有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