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明确的提取情形中不包含“因患有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根据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提取范围,凡超出规定范围的非住房消费类提取要逐步规范”的精神,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本市“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情形予以取消。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不能够以患有重大疾病提取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政策自2019年6月10日起正式施行,无论医疗费用结算时间是否在该日期之前,6月10日起均不再受理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请各分支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