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
1 | 受胁迫结婚证明 | 受胁迫人申请撤销婚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或解救证明。 |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公安部门 | 对因胁迫结婚的处罚 | |
2 | 计生证明 | 证明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福利院 | 卫计部门 |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理内地居民的收养登记 | |
3 | 收养能力证明 | 证明收养人具有收养能力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福利院 | 居委、村委 |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理内地居民的收养登记 | |
4 | 健康证明 | 证明收养人无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福利院 | 县级以上医院 |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理内地居民的收养登记 | |
5 | 接出警证明 | 证明儿童系弃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第五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国务院部门规章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市社会福利院 | 派出所 | 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理内地居民的收养登记 | |
6 | 死亡或失踪证明 | 证明父母死亡或失踪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法院或公安局 |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 |
7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需提供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部队政治机关 | 婚姻登记 | |
8 | 暂未更换新版军人证件的证明 | 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持军人证件已过期,应提供本人暂未更换新版军人证件的证明。 | 依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军人无法提供办理婚姻登记所需材料问题的通知》(民电﹝2016)158号):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所持军人证件已过期,但因部队尚未下发新版军人证件,应当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或党委出具的本人暂未更换新版军人证件的证明。 |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部队政治机关或党委 | 婚姻登记 | |
9 | 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 | 居民死亡原因及死亡日期 | 《关于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0]1号)第一条: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使用工作。……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殡仪馆 | 曲阜市各级医疗部门 | 殡葬服务及骨灰寄存事项 | |
10 | 死亡鉴定通知书 | 居民死亡原因及死亡日期 | 《关于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及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0]1号)第一条:从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推断书》使用工作。……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殡仪馆 | 曲阜市公安部门 | 殡葬服务及骨灰寄存事项 |
填报说明:1.表格由索要单位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本级实施的证明事项。
2.证明名称:根据上级部门梳理情况,统一证明名称,用短语形式表示,用语应简洁,如:无犯罪记录证明。
3.证明用途:填写使用证明所办理的具体事项,要列明何人+何事+其他。如:收养人申请子女收养登记时,需提交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常住地居(村)委会开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同一证明事项用途不同要分开填写。
4.设定依据:按照效力层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序填写。填写设定依据时,如果上位法授权下位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一并写出下位法的具体内容,以设定依据效力最高的填报效力层级。
5.办理指南由索要单位与开具单位沟通联系,明确办理地点、具体承办机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