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

日期:2019-06-26 10:51 浏览: 来源:曲阜市医疗保障局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未成年人、成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长住人员。

●缴费标准

1、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济宁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2019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

2、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2016年1月22日前确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女户及双女户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享受政府补助,其中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再生育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新出现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不享受政府补助。以上人员由相关部门认定,需在所在村(居)或当地镇(街)人社所进行参保登记确认。

●缴费时间和参保登记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缴纳。对错过集中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包括新生儿),按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后享受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济宁市定点医院住院,纳入统筹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

●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

 

1、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协议管理的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0%、70%、55%。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在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和经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发生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住院使用纯中医疗法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90%;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在市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除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

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又称二次报销,自2019年起,大病保险已实现联网即时报销。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报销比例如下:

居民分娩生育待遇

1、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顺产定额标准为500元,剖宫产定额标准为1800元,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2、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办理。

●分级诊疗制度

2018年4月1日起,参保居民住院实行分级诊疗制度。

1、参保人员住院应先选择基层医院或县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到济宁市级医院就医的需经我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办理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10%。

2、鲁政办发[2015]55号文件规定的县域内住院诊疗的110个病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济宁市级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1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济宁市级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20%。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到济宁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转到济宁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济宁市内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即由55%降到45%);转到济宁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30%。

   

●异地就医

1、转诊转院

(1)济宁市内住院转诊。参保居民由转出医院(曲阜市人民医院、曲阜市中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急诊的可以在入住的济宁市级医院直接办理;因患癌症需连续放化疗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凭首次转诊转院手续备案报销,一年内有效。

(2) 济宁市外住院转诊。参保居民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办理转诊备案:

持济宁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到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转诊转院备案;

因急诊在外地直接住院的,5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系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需材料发至qfhzyl@163.com邮箱办理。

2、异地安置

因探亲、上学、务工等原因需要在市外异地居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参保居民,可持《居住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市外长期居住备案手续。异地居住手续原则上办理后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居住地变动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及起付标准

门诊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甲类病种报销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院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甲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患两种以上(含两种)乙类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门诊慢性病病种

病种范围: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甲乙两类,共51种。

甲类病种7种,包括: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血友病(A、B血管性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0至7周岁儿童脑瘫、智障、孤独症,0至6周岁儿童听力语言残疾、白内障、肢残、低视力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

▶乙类病种44种,包括:高血压病(3级)、冠心病、心肌病、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肺间质纤维化、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哮喘、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痛风、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溃疡性结肠炎、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精神疾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病、周围血管疾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恶性贫血、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结核病、银屑病、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前列腺增生、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青光眼、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症。

精准扶贫对象医疗保险待遇

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分别为90%、80%、65%;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降为200元,甲、乙类门诊慢性病种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即甲类病种报销比例提高至8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75%,65%,55%;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扶贫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省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使用规定特效药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资金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省级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5万元。

 

咨询电话:(0537)489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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