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问题作了深刻阐述,对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工会组织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各级党政领导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把这些要求落到实处。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领导干部,都要加深对这一方针的理解,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要严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权益上维护,素质上提高”的要求,通过政治、行政、法律、舆论等各种手段,努力把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到实处。
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体现了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引导职工正确对待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关系调整,妥善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理解和支持改革,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投身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各级工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社会职能,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保护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以“五创”(创新、创先、创优、创汇、创效)为内容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的示范作用,把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到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建功立业上来。
高度重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配合企业做好职业危害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防范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安全保障制度,制订严格有效的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坚决反对和禁止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以及违反安全规章的各种行为。
二、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要依法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其他企业中,要积极探索职工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方法。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职工承受程度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听取职工意见,实行民主决策,规范操作,注重实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下岗方案、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集体企业,都要开展以职代会为基本载体的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工作。坚持把企业改革、发展的“难点”、职工关心的“热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切实落实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包括职代会民主评议在内的,有组织、国资、审计、纪检、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测评制度,把民主评议和考核测评的结果作为企业领导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会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切实加强职工民主监督,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代表的首选候选人。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凡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都要通过必要程序,尽快进行调整或补充。要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尽快提高其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三、健全完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努力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
所有企业都要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依法建立健全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改制企业要搞好集体合同的修订、重签和续签工作。签订集体合同,要实事求是,因企制宜,针对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签订单项或多项的集体合同,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积极推动建立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已经实施的地区和行业,要摸索经验,逐步规范。
凡涉及企业劳动关系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进行充分的平等协商和谈判。协商的过程和结果要充分表达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集体合同的条款必须反映平等协商和谈判的结果。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加强集体合同的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检查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制度。
四、协助党政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企业制订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方案,要同时制订职工培训和再就业方案,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政府和工会要监督企业建立健全用工制度,规定规范职工下岗程序;工会要积极做好下岗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推动企业健全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最大限度地将下岗职工吸引到再就业中心中来;协助政府和企业有计划地实施下岗职工技能培训,多渠道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工会要逐步建立体现工会特色和优势的,以宣传教育、参与监督、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帮扶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体系。
工会组织要大力实施“送温暖工程”,深入开展“访、谈、帮”活动。对于特困职工,工会要发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督促落实,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决不能让一名特困职工因为生活过不下去而发生意外。要继续在帮助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方面做好工作,并发挥更大作用。
积极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督促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监督企业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进一步建立和规范特困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和发展职工互助保险、职工消费合作社等劳动福利事业,不断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五、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
随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与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必将发生深刻变化。工会必须深入研究和尽快适应经济关系以及由此引起的劳动关系的变化,适时调整与新的形势不相适应的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实行依法治会,民主兴会,开门办会,实力强会。
所有企业都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同步建立工会组织,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其归属其他部门;已经撤销、合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和改制后新的工会组织体制,逐步理顺集团公司工会与其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工作关系。乡镇、城市街道都要建立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工作委员会,并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在外商投资企业或私营企业规模较小但布局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或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工会主席不宜由企业行政干部兼任。中小企业工会主席要由会员群众自下而上推荐候选人,并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配备。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认真抓好基层工会主席的素质培训。
工会领导机关要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强化工会领导机关的源头参与、调查研究和理论建设功能,为基层组织提供理论政策、法律、信息服务,努力提高整体工作水平。要按照中发(1989)12号文件要求,选配和调整好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会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切实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六、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党委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要把工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会的工作汇报,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经常研究和解决工会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把握工会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热情关心工会干部的成长进步,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工会的法制建设,支持工会组织依照法律履行其社会职能,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与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做好职工信访和工会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处理与职工有关的来信来访问题时,要吸收工会方面的代表参加。要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如实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