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政字〔2019〕6号曲阜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一批削减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
曲阜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第一批削减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等事宜的通知
曲政字〔20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全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群众获得感强”的优质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8〕35号)、济宁市政府《关于2018年第三批削减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等事宜的通知》(济政字〔2018〕129号)精神和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75项行政权力,取消56项行政权力,承接5项行政权力。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取消的事项要严格制定后续监管措施,细化责任,健全制度,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承接的事项,要主动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权力实施工作,接受上级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审批和执法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对调整的事项,要积极适应管理方式的转变,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在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衔接落实情况于2月底前报市审改办。
附件:1. 调整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75项)
2. 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56项)
3. 承接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5项)
曲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行)
附件1
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1 | 高中阶段公办学校的更名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整合到“高中阶段公办学校的设立和变更的审核”其他权力事项 |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征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政征收事项 | |
3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市水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 | |
4 |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分别列为“对违反农业普查工作有关规定的处罚”的子项 |
5 | 对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 | 对提供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7 | 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8 | 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9 | 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市统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10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划转到市农业农村局 | |
11 | 价格调节基金补贴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给付事项 | |
12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修改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13 | 违反“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规定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调整为违反“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规定的处罚 | |
14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
15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修改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罚” | |
16 | 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修改为“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
17 |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修改为“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叶、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
18 | 对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修改为“对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
19 | 未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修改为“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处罚” | |
20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修改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
21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修改为“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
22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3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4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5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6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7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8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29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0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1 | 对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2 |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3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4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5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6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7 |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8 |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39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40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41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42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43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44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45 | 对转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46 | 对拒绝、阻挠种子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47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48 |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49 |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50 | 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51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52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53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54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55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56 | 封存、扣押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57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58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农业农村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59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提示或告知义务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0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有关信息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1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 5 年以上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2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大额购卡银行转账和信息登记等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3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限额发卡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4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未按规定提供配套服务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5 |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对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退货的,未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6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并按规定留存有关信息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7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按规定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或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8 | 发卡企业未按规定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69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70 | 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信息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71 |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72 | 经营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和变更规定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73 | 具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74 | 具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处罚 | 市商务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
75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或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增加为行政处罚事项 |
附件2
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部门 | 备 注 |
1 |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修建水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
3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为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
4 | 对耗水高或节水措施不利的核减取水量直至停止取水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
5 | 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环保局 | |
6 | 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环保局 | |
7 |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环保局 | |
8 |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环保局 | |
9 | 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限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环保局 | |
10 | 污水排污费征收 | 行政处罚 | 市环保局 | |
11 |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 | 行政处罚 | 市环保局 | |
12 |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 | 行政处罚 | 市环保局 | |
13 | 废气排污费征收 | 行政处罚 | 市环保局 | |
14 |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核转报) | 其他权力 | 市环保局 | |
15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6 | 对未经批准在林地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 | 违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
18 | 企业集团章程修改备案 | 其他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
19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其他权力 | 市市场监管局 | 属于“公司有关事项备案部分内容” |
20 | 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
21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
22 | 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市场监管局 | |
23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4 |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5 |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6 |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7 |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8 |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29 |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0 |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1 |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2 | 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违反“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档,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3 | 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违反“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撒,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4 | 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违反“混凝土浇注量超出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5 | 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违反“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6 | 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违反“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7 | 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8 | 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者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商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39 | 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指定的经营场所,随意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点经营,不服从监督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0 | 未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1 | 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2 | 擅自在旅游景区及其周边摆摊、设点、出租景观以及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43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44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或者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45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或者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46 | 对在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47 |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48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49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50 |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51 | 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52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53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54 | 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55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
56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附件3
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部门 | 备 注 |
1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
2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
3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责任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
4 | 对自考合格课程跨省转移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
5 | 封存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市科学技术局 |
(2019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