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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曲阜市投资促进发展中心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9-02-27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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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驻点人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曲阜市投资促进发展中心 浏览: 发布日期:2019-02-27 14:39

曲投促字〔2019〕2号

曲阜市驻点人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驻点招商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驻点招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完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驻点招商工作取得实效,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驻点招商人员是指受市委、市政府指派,驻外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驻点招商人员管理考核基本原则是:坚持招商引资“天字号”工程不动摇,以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招商网络、规范招商行为、提升招商成效为重点,坚持重激励、硬约束、严考核,实行专业化招商、市场化运作、目标化管理。

第三条 驻点招商人员主要职责是:紧紧围绕“文化旅游、工业六大产业、城市建设、休闲农业”四大重点领域,聚焦“京津、青烟威、长三角、珠三角”四大重点区域,“敲名门,招大商”,重点瞄准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企业和行业100强企业,立足自身基础和优势,大力宣传推介曲阜,及时捕捉项目信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力促有投资意向企业和商团到曲阜考察、创业。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驻点招商人员的选拔,市投资促进发展中心负责全市驻点招商人员的管理、考核和服务等工作。市投资促进发展中心要随时掌握驻点人员情况,每月通报驻点人员在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工作要求。

1、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持良好的情操和人格风范,同时做好人身安全防范。

2、热爱招商事业,倾心招商工作,确保招商时间,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招商工作水平。

3、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勤俭节约,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借招商引资之名谋取个人私利或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对利用招商之便在外兼职、兼薪或累计一个月没有与市投资促进发展中心联系,或连续两个月没有提供有效招商信息的,或在驻点招商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可提请按组织程序予以撤换并申请纪检、组织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章 管 理

第七条 驻点招商时间。驻点招商人员招商时间为二年,招商期间不再参与本单位工作。

第八条 驻点招商人员招商期间,在原单位编制、工资、福利、职务等待遇不变;正常调资、参加公开选拔和本单位竞争上岗资格不受影响;机构改革不列入精简分流对象。

第九条 驻点招商人员所在单位要协助市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做好驻点人员的管理工作,积极与驻点招商人员进行招商信息交流。

第十条 驻点招商工作制度及日常管理。市投资促进发展中心负责驻点招商人员的管理、考核和服务工作,通过视频点名、周报、月报、述职、培训、巡视等形式对驻点招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建立信息收集、筛选、移交和督办等一条龙流程。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驻点招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本局工作安排、生活保障、人员分工、经费管理和考勤检查等。局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负起带队伍责任。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驻点招商局的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日常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分为业绩考核和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驻点招商局日常经费挂钩。

第十五条 驻点招商人员综合考核工作每年年终进行。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测评中心、市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日常考核和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局长鉴定、量化考评、综合定级的办法进行,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与选拔任用干部和职称评聘挂钩。综合考核优秀的,不占本单位优秀指标;综合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当年度予以诫勉谈话或按有关规定办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驻点人员招商期间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作为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每年对优秀驻点招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当年引进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成效特别显著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优先提拔重用,优先评聘职称。

第十八条 驻点招商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无所作为,或虚报业绩骗取奖励和荣誉,或因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失误、有损曲阜干部形象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直至免职等。驻点招商局局长不能以身作则或管理不力的,予以调换;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组织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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